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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未经披露的主事人
 
  未经披露的主事人,一般是指与代理人交易的第三者不知有主事人的存在,而在他的眼中,代理人便是立约人。按照普通法的原则,这未经披露的主事人虽然表面并不是立约的一方,仍就该合约有权力和责任。这个原则有别于一般只有立约的一方才可就合约追讨或被追讨的原则,属例外情况。这个例外情况可由主事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主事人与第三者的关系及代理人与第三者的关系去说明。
 
  1. 未经披露的主事人与代理人
     
    主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基本上与已披露主事人的情况相同(已在上述第5及6节讨论)。与已披露主事人的情况一样,对于代理人因与第三者的合约而收取的任何货物或金钱或所获得的利益,他是主事人的受托人,并须就该等货物、金钱或利益向主事人交代
     
  2. 未经披露的主事人与第三者
     
    在未经披露的主事人可就代理人与第三者订立的合约强制执行任何权利或须负上任何责任之前,须符合以下两项先决条件:
     
   
代理人必须有实际代理权力(不论明订或默示的权力)与第三者达成有关的合约;及
   
代理人与第三者达成合约时,必须确实为未经披露的主事人行事,而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行事。
   
     
    适用于未经披露的主事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权利及责任的规则如下:
     
   
a. 一般而言,未经披露的主事人可就合约向第三者追讨或被第三者追讨( 以下(d)段所述情况除外)。
   
b. 未经披露的主事人仍须就代理人与第三者的合约下售卖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负上付款的责任。即使他已将款项交予代理人,并指示代理人将款项支付第三者,若代理人未有向该第三者付款,主事人仍有须向第三者支付款项的责任。
   
c. 若主事人的存在及身分已被披露,当第三者提出诉讼,追讨在合约下应支付给他的任何金额时,他可以选择向已被披露的主事人或代理人追讨。
   
d. 若合约一方的身分是合约的关键一环,未经披露的主事人一般都不能按照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者签订的合约向第三者追讨,第三者也不能按此合约追讨主事人。以下例子属于这范畴:
 
   
i. 第三者承诺借钱予代理人本人,未经披露的主事人无权强制执行有关承诺。
   
ii. 涉及个人技能或服务的合约,不得由未经披露的主事人履行。例如,聘请某画家绘画或某音乐家在音乐会弹奏钢琴的合约不得由未经披露的主事人履行,因该等合约涉及代理人的个人身分及技能而该等个人身分及技能诱使第三者与代理人达成有关合约。
   
iii. 在租约的情况下,若业主是基于代理人本人的身分、信用和名誉出租物业予代理人,则未经披露的主事人一般不可取代代理人为租客。
   
iv. 若未经披露的主事人或代理人清楚知道第三者不愿意与主事人进行交易,在此情况下,主事人不可利用代理人诱使第三者与其达成交易。
     
  3. 代理人与第三者
     
   
a. 若代理人与第三者达成合约时没有披露他实际上是代其主事人达成合约的,对第三者而言他便是立约的人。因此在主事人未被披露的情况下,代理人可就合约向第三者追讨或被第三者追讨。
   
b. 在主事人的存在及身分被披露后,第三者有权选择就合约向主事人还是代理人追讨。若第三者选择向主事人追讨并获得胜诉,即使第三者不能从主事人身上收回任何赔偿,第三者亦将无权再向代理人追讨。
   
c.

若未经披露的主事人就合约亲自向第三者追讨或与第三者和解,则代理人不得再向第三者就合约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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