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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研訊案例選輯 (節錄)

購負資產物業訂金無託管

兩名代理因沒有提醒客戶物業有可能是負資產, 也沒有向客戶清楚解釋不將訂金託管於律師的風險, 令客戶損失了訂金, 分別判處暫時停牌四個月及六個月。

個案中負責安排交易的代理及其上司, 在交易前已察覺有關物業有多個按揭, 而業主亦無提供足夠還款資料, 但沒有將事實告知客戶。而業主要求的訂金, 比一般買賣高出近倍, 但代理沒有提醒買家有關風險, 亦沒有適當地建議客戶可安排將訂金託管於律師處。其後買方律師發覺物業因資不抵債, 無法成交, 但已聯絡不上賣家, 買家所支付的訂金亦無法取回。

紀律委員會經詳細考慮各方所提證供後, 認為有關代理沒有建議準買家與業主協商將訂金託管在律師樓, 亦沒有向買家清楚解釋不將訂金託管的風險, 未有盡力維護客戶的利益, 引致客戶金錢上的損失, 對此疏忽應負上責任, 故判處停牌四個月。至於案中有關代理的上司, 因身為分行經理, 亦有份參與交易, 在不了解物業按揭還款的情況下, 仍指示屬下代理繼續交易, 未有適當運用判斷力為屬下及客戶提供意見, 須負的責任更大, 委員會遂判處停牌六個月。



《 操守守則》第3.4.1 條
作為代理或受委託為代理的地產代理和營業員, 應保障和促進客戶的利益、 按照地產代理協議執行客戶的指示, 並對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 操 守 守 則 》第 3.5.1 條
地產代理和營業員在履行職務時必須盡量小心和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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