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研訊案例選輯 (節錄)

送贈承諾不兌現有損行業名聲

一名地產代理向客戶承諾了現金送贈, 其後卻未有兌現, 被紀律委員會判處停牌六個月。

該名地產代理受僱於一家地產代理公司, 而該公司受一地產發展商委託, 推銷其新樓盤。在2000年4月, 該代理向一名顧客承諾, 若他透過自己所屬公司購入該樓盤單位, 會贈送他相當於樓價1.5%的現金, 而送贈會於公司收到發展商佣金後四、 五個月送出。該顧客遂決定挑選單位, 並與發展商簽訂了臨時買賣合約。其後該代理與顧客一同返回辦事處, 並在顧客的要求下, 即時將有關送贈承諾用紙錄下交予顧客。惟之後顧客雖三番四次催促, 代理仍未有履行她的承諾。

在研訊時, 該代理向紀律委員會表示從未向顧客承諾公司有現金回贈, 她給予顧客的文件, 目的祇在載錄她介紹的銀行, 按揭可給予顧客的回贈。至於文件為何以樓價而非按揭額計算, 她辯說祇是一時大意, 錯將「 回贈金額為按揭額的1.5%」 寫成「 回贈金額為樓價的1.5%」 。

委員會在聽取證人和代理各方證供, 及檢視證物後, 不接納代理的解釋, 並認為該代理向顧客作出送贈承諾, 其後卻未能兌現, 嚴重損害地產代理行業名聲,並非繼續持有牌照的適當人選, 一致裁定須判處停牌六個月。

《 操守守則》 第3.7.2 條
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避免做出可能令地產代理行業信譽及/或名聲受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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