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 問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主 席 張 建 東 太 平 紳 士
新 里 程 :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成 立 至 今 已 差 不 多 五 年 , 你 認 為 地 產 代 理 行 業 在 這 幾 年 間 最 大 的 轉 變 在 哪 方 面 ?
張 主 席 :

地 產 代 理 業 在 過 去 五 年 的 確 有 著 重 大 改 變 。 回 顧 過 往 日 子 , 當 時 地 產 代 理 行 業 並 未 需 要 領 牌 及 受 規 管 , 任 何 人 都 可 成 為 地 產 代 理 , 很 多 人 更 衹 將 地 產 代 理 視 為 副 業 。 加 上 當 時 並 未 有 對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須 具 有 物 業 買 賣 法 律 知 識 的 要 求 , 也 沒 有 任 何 規 管 執 業 的 法 例 , 故 此 物 業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往 往 沒 有 得 到 任 何 保 障 。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的 實 施 為 香 港 的 地 產 代 理 業 揭 開 新 的 一 頁 。 現 時 所 有 從 業 員 必 須 透 過 考 試 或 修 畢 培 訓 課 程 去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 執 業 時 受 到 法 例 的 規 管 ; 從 業 員 的 紀 律 處 分 機 制 及 提 升 從 業 員 專 業 知 識 的 培 訓 設 施 亦 應 運 而 生 。 當 中 最 為 重 要 的 是 , 消 費 者 當 透 過 地 產 代 理 買 賣 或 租 賃 物 業 時 可 得 到 更 專 業 的 服 務 及 更 大 的 保 障 。

新 里 程 : 地 產 代 理 專 業 化 雖 然 在 業 內 普 遍 受 到 支 持 , 但 仍 有 小 部 份 從 業 員 持 不 同 意 見 , 認 為 地 產 代 理 衹 是 普 通 一 個 行 業 , 不 應 視 為 專 業 , 對 此 你 有 甚 麼 看 法 ?
張 主 席 :

專 業 化 是 一 條 漫 長 的 道 路 , 和 需 要 很 大 的 努 力 才 能 達 到 目 的 , 故 此 任 何 行 業 的 從 業 員 都 需 要 相 當 的 時 間 成 為 專 業 人 士 。 但 是 如 果 我 們 不 去 開 始 , 專 業 化 就 永 不 會 出 現 。 從 業 員 在 社 會 上 建 立 一 個 專 業 形 象 對 自 身 亦 是 有 利 的 。 當 然 專 業 的 形 象 是 需 要 靠 知 識 及 表 現 而 建 立 的 。 我 知 道 大 部 份 從 業 員 都 是 抱 著 進 取 的 心 態 , 並 期 待 邁 向 更 高 的 專 業 水 平 , 他 們 並 不 認 同 地 產 代 理 衹 是 普 通 一 個 行 業 的 說 法 。 對 此 , 我 感 到 十 分 欣 慰 。

新 里 程 : 作 為 監 管 局 的 首 任 主 席 , 甚 麼 都 從 無 到 有 , 你 覺 得 會 不 會 比 較 困 難 ?
張 主 席 :

的 而 且 確 這 是 一 件 不 容 易 的 工 作 , 尤 其 是 當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及 其 附 例 實 施 的 時 候 , 香 港 的 物 業 市 場 正 處 於 由 高 峰 期 向 下 調 整 的 階 段 , 交 易 和 商 機 都 相 應 地 減 少 。 因 此 業 界 最 初 對 發 牌 及 規 管 制 度 都 感 到 抗 拒 , 然 而 在 三 年 過 渡 期 完 結 後 , 所 有 持 牌 人 都 已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或 修 讀 培 訓 課 程 , 他 們 已 逐 漸 明 白 規 管 制 度 的 目 的 和 好 處 。

說 到 困 難 , 本 人 在 此 謹 向 監 管 局 各 委 員 和 行 政 總 裁 致 意 , 感 謝 他 們 多 年 為 社 會 服 務 的 熱 誠 , 以 及 在 解 決 問 難 時 所 表 現 的 不 屈 不 撓 精 神 。 他 們 的 支 持 對 我 亦 十 分 鼓 舞 。

新 里 程 : 你 認 為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今 後 發 展 重 點 應 該 是 哪 方 面 ?
張 主 席 :

監 管 局 曾 向 從 業 員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 反 映 出 大 部 份 從 業 員 都 支 持 持 續 發 展 計 劃 , 所 以 我 們 將 積 極 對 此 方 面 作 研 究 , 就 計 劃 的 推 行 製 訂 方 針 及 策 略 。 我 們 將 出 版 更 多 培 訓 教 材 , 以 提 高 從 業 員 的 專 業 知 識 , 協 助 他 們 執 業 。 此 外 , 我 們 也 會 舉 辦 不 同 的 活 動 , 協 助 從 業 員 拓 展 更 多 發 展 機 會 。

我 們 將 分 階 段 進 行 發 牌 電 子 化 , 以 提 高 發 牌 的 工 作 效 率 , 亦 方 便 從 業 員 續 牌 及 申 報 事 項 。 同 時 我 們 亦 會 為 持 牌 人 印 製 身 份 證 明 卡 , 方 便 他 們 在 工 作 上 可 作 身 份 識 別 。

當 然 , 我 們 更 盼 望 與 各 商 會 加 強 合 作 , 共 同 在 培 訓 、 招 攬 人 才 及 其 他 方 面 努 力 , 令 地 產 代 理 行 業 得 到 更 穩 健 的 發 展 。

新 里 程 : 你 在 監 管 局 主 席 任 內 有 沒 有 甚 麼 特 別 難 忘 的 事 情 ?
張 主 席 :

我 相 信 是 有 關 減 低 牌 費 的 爭 議 。 監 管 局 自 1999年 1月 《 發 牌 規 例 》 實 施 以 來 已 先 後 兩 次 減 低 牌 費 , 分 別 在 2000年 和 2002年 調 低 20%和 30%。 監 管 局 能 夠 在 三 年 內 兩 度 減 低 費 牌 的 主 要 原 因 , 是 因 為 監 管 局 在 1999年 的 牌 費 收 入 超 出 了 當 時 的 預 算 , 因 此 累 積 了 一 筆 盈 餘 。 其 後 持 牌 人 數 目 持 續 減 少 , 在 嚴 格 監 控 財 政 和 成 本 效 益 的 原 則 下 , 再 衡 量 本 身 的 財 政 狀 況 後 , 監 管 局 遂 決 定 於 2000年 及 2002年 減 低 牌 費 , 與 從 業 員 共 渡 時 艱 。 然 而 當 建 議 提 交 立 法 會 時 , 業 界 和 部 份 議 員 均 要 求 擴 大 減 幅 , 甚 至 要 求 衹 徵 收 象 徵 式 的 牌 費 。

由 於 監 管 局 在 本 港 是 唯 一 一 個 收 入 來 源 完 全 來 自 牌 費 的 法 定 機 構 。 當 研 究 設 定 牌 費 水 平 時 , 必 須 要 明 白 到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的 流 動 性 甚 高 。 根 據 我 們 的 統 計 , 在 1999至 2002年 的 持 牌 人 流 動 率 高 達 46%, 而 地 產 代 理 與 營 業 員 的 比 率 亦 不 斷 在 改 變 。 在 這 種 種 情 況 下 , 監 管 局 很 難 對 未 來 年 度 的 牌 照 數 目 和 收 入 作 出 準 確 的 預 算 。 所 以 監 管 局 必 須 謹 慎 規 劃 財 務 , 避 免 牌 費 有 任 何 大 幅 度 的 變 化 。 另 一 方 面 , 監 管 局 亦 會 積 極 研 究 其 他 徵 費 方 法 的 建 議 , 我 們 將 諮 詢 從 業 員 對 此 方 面 的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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