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 管 局 提 醒 從 業 員 依 法 執 業

近 期 樓 市 轉 趨 活 躍 。 地 產 代 理 在 新 樓 盤 銷 售 地 點 , 為 爭 奪 顧 客 而 發 生 衝 突 磨 擦 偶 有 發 生 。 而 監 管 局 亦 曾 接 獲 投 訴 , 指 稱 有 代 理 刊 登 涉 嫌 誇 張 失 實 的 廣 告 。 此 類 行 為 嚴 重 損 害 地 產 代 理 專 業 的 聲 譽 , 已 引 起 市 民 和 業 界 的 關 注 。

較 早 時 候 , 監 管 局 主 席 會 晤 經 常 參 與 新 樓 盤 促 銷 活 動 的 一 些 代 理 公 司 高 層 負 責 人 , 要 求 公 司 管 理 層 正 視 問 題 , 採 取 更 多 具 體 措 施 , 積 極 改 善 日 後 新 樓 盤 銷 售 地 點 的 秩 序 。 監 管 局 同 時 提 醒 業 界 , 地 產 代 理 若 發 放 虛 假 或 誤 導 性 廣 告 , 即 屬 違 規 。

監 管 局 主 席 與 傳 媒 茶 聚 , 簡 介 監 管 局 工 作 進 展 。

行 政 總 裁 與 商 會 代 表 協 力 宣 揚 依 法 執 業 的 重 要 性 。

參 與 會 議 的 代 理 公 司 負 責 人 均 明 確 支 持 監 管 局 嚴 懲 違 規 代 理 。 大 家 亦 同 意 公 司 管 理 層 確 有 責 任 , 留 意 屬 下 員 工 在 新 樓 盤 銷 售 地 點 遵 守 秩 序 。 各 公 司 負 責 人 均 表 示 , 公 司 不 會 縱 容 屬 下 員 工 有 任 何 違 規 行 為 , 違 規 員 工 將 受 到 處 分 ; 同 時 , 公 司 亦 會 向 前 線 人 員 發 出 內 部 指 引 , 以 確 保 員 工 遵 守 法 規 。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若 在 公 眾 地 方 行 為 不 檢 、 在 進 行 促 銷 時 對 市 民 造 成 滋 擾 , 或 在 道 路 上 作 出 對 本 身 或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安 全 構 成 危 險 的 行 為 , 均 違 反 監 管 局 訂 立 的 《 操 守 守 則 》 , 甚 至 會 因 此 而 觸 犯 法 例 。 被 監 管 局 裁 定 違 規 者 將 受 到 懲 罰 , 包 括 撤 銷 執 業 牌 照 。 情 況 嚴 重 者 將 交 由 警 方 處 理 。

另 根 據 《 常 規 規 例 》 , 持 牌 代 理 不 可 以 發 出 任 何 屬 虛 假 或 誤 導 性 的 廣 告 。 違 規 者 將 遭 受 紀 律 處 分 。

由 本 年 7月 底 至 9月 底 期 間 , 監 管 局 執 行 人 員 加 強 巡 查 新 樓 盤 銷 售 地 點 , 期 間 多 次 即 時 向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發 出 口 頭 警 告 或 作 出 指 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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