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刑事定罪的政策 (2018年12月)

1.  以下列出了监管局在考虑牌照申请人/持牌人为因任何罪行曾被定罪的人士时,该人是否获批给、持有及继续持有牌照的适当人选的政策。

2.  以下因素是在考虑之列:

(a)  案件的性质及类别 (是否与《地产代理条例》有关? 是否属有需要裁断申请人/持牌人曾有欺诈性、舞弊或不诚实的作为? 是否在进行地产代理工作时干犯该罪行?) ;

(b)  案件发生的日期及详情 (超过五年的定罪一般不会考虑,除非该罪行的性质非常严重而致使申请人/持牌人的持牌适当人选资格被受怀疑);

(c)  犯案人干犯案件时及现时的年龄;

(d)  法庭所判处的刑罚;

(e)  犯案人有否重犯相同或类似的罪行;

(f)  犯案人有没有悔意;

(g)  犯案人被定罪后的表现或行为;

(h)  品格证明;

(i)  其他特别情况或求情理由;

(j)  对公众利益的影响。

3.  第2段所列出的并不涵盖所有考虑的因素。监管局可同时考虑其他监管局认为合适的因素。

4.  在下述情况下[*]牌照申请一般会被拒绝或持牌人的牌照一般会被撤销:

(a)  如该人因任何罪行被定罪,并就此罪行:

(i)  仍在接受感化、守行为 (已被定罪)、扣减刑期或处于缓刑期间;或

(ii)  释狱后少于三年;或

(b)  如该人在监管局裁定其个案 (牌照申请或牌照被撤销,视属何情况而定) 当日起计的前五年内,曾被定罪,而有关罪行属以下任何一项:

                          (i)  任何有需要裁断其曾有欺诈、舞弊或不诚实的作为 (《地产代理条例》下所订的罪行除外);或

(ii)  任何《地产代理条例》下所订的罪行并已就此被判处监禁 (不论是否缓刑);或

(iii)  任何在进行地产代理工作时所干犯的性罪行或涉及猥亵的行为 (不论法庭的判刑为何),或任何性罪行或涉及猥亵的行为并已就此被判处监禁 (不论是否缓刑);或

(iv) 任何在进行地产代理工作或在公众知悉其地产代理身份时所干犯的涉及暴力的行为 [#];或

(v) 非持有有效牌照人士于从事一手物业推广活动时干犯的任何涉及暴力的行为;或

(c) 如该人在监管局裁定其个案 (牌照申请或牌照被撤销,视属何情况而定) 当日起计的前内,曾被定罪,而有关罪行属以下任何一项:

(i)  任何《地产代理条例》下所订的罪行 (刑罚涉及监禁或缓刑者除外);或

(ii)  任何在非进行地产代理工作时所干犯的性罪行或涉及猥亵的行为 (刑罚涉及监禁或缓刑者除外)。

5.  如监管局决定批出牌照或准许持牌人继续持有牌照,可于牌照上附加适当的条件。

 

附注:

(1) 第4段的概要请按此以便参考。

(2) 为免生疑虑,任何人即使所干犯的罪行并不属第4段所指的罪行,并不表示该人必然会被监管局视为持有或继续持有牌照的适当人选。监管局会根据上述第2段所列出的所有因素就该人的个案个别作出考虑。

 

[*] 第4段所列出的并未涵盖所有情况。

[#] 此段并不适用于牌照申请人/前持牌人曾干犯该项罪行并在2018年11月30日或之前因此事而被牌照委员会拒绝其牌照申请/撤销其牌照。牌照委员会将按个别个案的情况考虑此类的牌照申请。

 

特别审核程序

就有关进一步考虑牌照申请人/持牌人是否适当人选的审核程序,请见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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