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问 有 答

编者按: 监管局经常接到从业员就执业、 法例、 牌照等方面的查询, 本刊特选刊部份较常问的问题, 俾读者可作参考。

问: 我雇用的一名营业员最近离职, 是否应由我通知监管局?还 是 由 雇 员 本 人 通 知 呢 ?
答 : 根据《 地产代理条例》 第40( 2) 条, 地产代理商号在雇用营业员( 不论他所持的是地产代理还是营业员牌照) , 或有营业员离职时, 雇主须于31天内以书面通知监管局。然而若该雇员在离职后不再从事地产代理工作, 按《 地产代理条例》 第40( 1) 条规定, 则须由他本人在终止该工作起计31天内书面通知监管局。按这些规定通知监管局, 可免被人利用有关持牌人名义行事; 亦在保障消费者, 在遇事时可作出跟查。

上述通知事项持牌人可使用标准表格通知监管局。雇用或终止雇用营业员用表格9; 终止从事地产代理工作则用表格8。这些表格均可在监管局纲页下载。
问 : 我在年轻时曾因高买被定罪, 但之后一直没有再犯, 我在申请地产代理牌照时是否需要申报呢?有案底是否一定不获发牌呢?
答 :

虽然根据《 罪犯自新条例》 , 某些较轻微的罪行, 若在三年内没有重犯, 其纪录可获删除, 然而有关条例亦订明, 该条例不适用于因申请一些专业执照或牌照而作出的声明。由于高买属不诚实行为, 是申请表格中订明须申报的事项, 因此在申请地产代理牌照时, 必须如实申报。

所有牌照申请, 均须按《 地产代理条例》 中有关「 适当持牌人选」 的准则处理。申请人曾犯事而被定罪能否获发牌照须按个别情况考虑, 有关罪行性质、 犯事时间、 背景, 以至申请人能否提供良好品格证明等因素皆在考虑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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