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 深 代 理 訪 問

黃 德 華 先 生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已 超 過 十 年 , 現 為 一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的 高 級 區 域 經 理 , 專 責 發 展 商 項 目 , 即 新 樓 盤 的 銷 售 。

黃德華:代理行負責人應作出適當處理,不可姑息害群之馬。
Mr Frankie Wong: "Those who operate estate agency firms should handle matters involving professional conduct and discipline with great care. Staff members who have infringed the regulations should not be spared."

作 為 地 產 代 理 行 業 中 的 一 份 子 , 黃 先 生 表 示 他 固 然 不 希 望 有 這 些 令 行 業 蒙 羞 的 事 情 發 生 , 亦 嚴 正 指 責 犯 事 者 , 更 呼 籲 各 大 代 理 行 的 負 責 人 應 作 出 適 當 的 處 理 , 不 可 姑 息 那 些 害 群 之 馬 。 若 犯 事 的 是 自 己 的 下 屬 他 會 怎 麼 辦 ? 黃 先 生 指 出 , 他 服 務 的 公 司 一 向 很 重 視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 若 查 明 屬 實 , 輕 則 書 面 警 告 , 事 態 嚴 重 的 更 會 立 刻 開 除 , 若 涉 及 金 錢 賠 償 , 亦 須 由 犯 事 的 員 工 自 行 負 責 。 公 司 的 內 部 培 訓 亦 經 常 提 醒 員 工 須 約 束 自 己 , 遇 事 應 懂 得 克 制 , 注 重 專 業 操 守 及 形 象 。 公 司 亦 曾 多 次 召 集 主 管 職 級 人 員 , 教 導 新 樓 盤 展 銷 點 管 理 技 巧 , 以 及 出 現 事 故 後 處 理 的 方 法 。 而 事 實 上 , 公 司 亦 有 具 體 措 施 防 止 衝 突 事 件 發 生 , 包 括 在 客 源 熱 點 派 註 區 域 經 理 級 , 甚 至 董 事 級 的 管 理 人 員 管 制 屬 下 營 業 員 ; 要 求 各 主 管 人 員 與 其 他 公 司 主 管 保 持 融 洽 關 係 等 。 黃 先 生 表 示 , 代 理 之 間 難 免 會 有 競 爭 , 若 屬 良 性 未 嘗 不 是 好 事 , 但 若 因 競 爭 而 發 生 衝 突 , 不 但 對 雙 方 都 沒 有 好 處 , 更 會 影 響 行 業 的 形 象 。

對 於 培 訓 工 作 , 黃 先 生 認 為 目 前 已 很 足 夠 , 監 管 局 舉 辦 的 實 務 講 座 , 對 從 業 員 很 有 幫 助 。 不 過 , 他 建 議 監 管 局 邀 請 一 些 資 深 從 業 員 擔 任 講 者 , 因 為 他 們 對 地 產 代 理 的 實 際 運 作 較 熟 識 , 實 用 性 也 將 會 較 強 。


鄒 偉 霖 先 生 1985年 加 入 地 產 代 理 行 業 , 現 為 某 集 團 公 司 的 聯 席 董 事 。

作 為 一 名 資 深 代 理 , 以 及 一 家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的 高 層 主 管 , 鄒 先 生 對 地 產 代 理 行 業 的 專 業 形 象 非 常 重 視 。 他 表 示 , 自 己 的 公 司 在 招 聘 員 工 時 , 首 先 考 慮 的 是 應 徵 者 的 品 格 和 操 守 , 因 為 做 生 意 能 力 可 透 過 培 訓 來 達 到 , 但 個 人 操 守 便 必 須 靠 本 身 自 律 。 對 於 近 日 發 生 多 宗 地 產 代 理 在 公 眾 地 方 集 體 爭 執 事 件 , 他 感 到 十 分 痛 心 。 他 認 為 業 內 一 小 撮 不 良 份 子 為 求 爭 取 生 意 , 不 顧 專 業 形 象 , 不 單 令 整 個 行 業 蒙 羞 , 也 大 大 影 響 了 市 民 大 眾 對 地 產 代 理 服 務 的 期 望 。 他 表 示 理 解 地 產 代 理 發 牌 制 度 的 推 行 , 令 入 行 的 門 檻 提 高 , 要 成 為 地 產 代 理 已 不 像 以 往 那 麼 容 易 , 加 上 近 年 二 手 樓 市 萎 縮 , 令 有 意 入 行 的 人 為 之 卻 步 , 若 再 加 上 像 街 霸 般 的 浴 血 競 爭 , 相 信 更 難 吸 引 高 質 素 的 人 加 入 。 鄒 先 生 更 坦 言 , 以 前 他 常 以 身 為 地 產 代 理 而 感 到 自 豪 , 但 自 從 發 生 了 地 產 代 理 打 架 事 件 後 , 不 但 受 到 朋 友 的 揶 揄 , 有 時 更 有 抬 不 起 頭 的 感 覺 。

鄒 先 生 認 為 , 要 糾 正 目 前 的 形 勢 , 除 了 嚴 厲 懲 處 違 規 者 以 收 阻 嚇 之 效 外 , 更 應 從 地 產 代 理 人 員 的 管 理 質 素 下 功 夫 。 他 指 出 , 自 從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實 施 , 透 過 考 試 、 培 訓 及 發 牌 等 形 式 提 高 代 理 的 專 業 知 識 後 , 從 業 員 的 執 業 水 平 基 本 已 符 合 標 準 , 下 一 步 工 作 應 是 提 高 中 上 層 管 理 人 員 的 管 理 質 素 。 鄒 先 生 亦 建 議 監 管 局 籌 劃 一 些 公 開 講 座 或 研 討 會 , 讓 各 代 理 行 的 管 理 人 員 參 加 , 以 提 高 他 們 的 管 理 技 巧 和 責 任 意 識 。

對 於 監 管 局 正 在 研 究 中 的 持 續 進 修 計 劃 , 鄒 先 生 極 表 支 持 , 甚 至 認 為 應 以 強 制 形 式 推 行 。 不 過 他 理 解 大 部 份 從 業 員 情 願 以 自 願 形 式 參 與 , 但 他 認 為 強 制 性 計 劃 其 實 可 分 兩 階 段 推 行 , 先 從 管 理 階 層 開 始 , 例 如 規 定 所 有 持 地 產 代 理 ( 個 人 ) 牌 照 的 持 牌 人 必 須 定 期 參 與 培 訓 , 實 施 一 段 日 子 後 , 再 推 展 至 營 業 員 牌 照 持 牌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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