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 照 續 期 申 請 須 於 指 定 期 內 辦 理

隨 著 地 產 市 道 氣 氛 日 趨 好 轉 , 申 領 和 續 領 地 產 代 理 牌 照 的 數 目 亦 相 應 增 加 。

根 據 《 地 產 代 理 ( 發 牌 ) 規 例 》 第 13條 , 牌 照 續 期 申 請 應 於 該 牌 照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三 個 月 至 一 個 月 的 期 間 內 提 交 監 管 局 ( 例 如 牌 照 有 效 期 屆 滿 日 為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持 牌 人 應 在 十 月 一 日 至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內 申 請 續 牌 ) 。 然 而 , 部 份 持 牌 人 並 沒 有 在 指 定 期 限 內 申 請 續 牌 , 導 至 未 能 於 牌 照 屆 滿 前 取 得 新 牌 照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即 申 請 表 格 已 完 全 及 正 確 填 妥 , 而 申 請 人 亦 已 繳 付 牌 照 費 用 和 遞 交 所 需 文 件 , 並 且 符 合 所 有 發 牌 條 件 ) , 處 理 牌 照 申 請 可 於 三 個 星 期 之 內 完 成 。

根 據 法 例 規 定 , 凡 在 香 港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牌 照 。 所 有 牌 照 及 「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 只 在 其 註 明 的 有 效 期 內 有 效 , 屆 滿 後 即 告 無 效 。 未 持 有 有 效 牌 照 而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屬 刑 事 罪 行 。

現 時 大 多 數 持 牌 人 的 牌 照 在 每 年 十 一 月 、 十 二 月 和 一 月 期 間 屆 滿 。 監 管 局 鼓 勵 持 牌 人 在 指 定 期 間 內 申 請 續 牌 , 以 確 保 新 舊 牌 照 銜 接 , 不 影 響 執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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