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局访问纪律委员会主席
廖 谭 婉 琼 女 士

问 :

您是监管局纪律委员会的主席, 可否介绍一下纪律委员会的工作?

答 :

纪律委员会负责查究涉嫌违规的投诉个案, 研讯遭投诉的持牌地产代理/ 营业员有否违反或有否遵守地产代理条例和附属法例, 或抵触操守守则、 执业指引或其他指示。如果投诉成立, 纪律委员会有权处分违规的从业员, 处分方式包括训诫、 谴责、 于牌照上附加条件、 罚款、 暂时吊销牌照和撤销牌照。


问 :

如果监管局接到公众投诉从业员涉嫌违规, 监管局会怎样处理?

答 :

在一般情况下, 监管局在接获投诉后, 会先向作出投诉的事主了解事件。若有关投诉属监管局的权力管辖范围, 并有需要展开调查, 监管局会开设档案, 安排调查主任跟进。一般而言, 调查主任会先与事主面谈, 并安排为事主录取口供及收取其他证据。之后, 监管局将联络被投诉​​人, 就事主对被投诉人的指称, 要求被投诉人作出回应。此外, 调查主任亦可能向第三者( 如物业交易的另一方) 或循其他途径( 如在土地注册处及公司注册处查册) 进行调查工作。

如根据调查所得的证据显示持牌人可能涉嫌违规或行为不当, 有关个案会被呈上监管局之下的纪律委员会考虑。纪律委员会将根据有关证据决定是否须就案件召开纪律研讯, 及考虑是否对持牌人作出纪律处分。

假如纪律委员会决定向持牌人进行纪律处分而持牌人对决定不满, 持牌人有权向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委任的上诉审裁小组提出上诉。

假如在调查期间, 发现个案可能涉及其他违法行为, 监管局会考虑将案件转交有关执法机构, 如警方或廉政公署处理。


问 :

在纪律研讯中, 纪律委员会如何确保研讯公平及公正?

答 :

纪律委员会一直依照监管局订立的指引和程序办事。指引和程序可确保纪律委员会以公平及一致的立场, 处理个案。另外, 被投诉人和投诉人都有机会在纪律研讯提出证据, 确保纪律委员会能够考虑双方的论点。被投诉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代表被投诉人出席纪律研讯。


问 :

最近, 有关地产代理发放虚假资讯, 以及「 楼花内购」 的问题, 都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监管局会怎样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从 业 员 又 须 注 意 甚 么 ?

答 :

首先, 监管局会继续以公平公正、 不偏不倚的态度, 处理每一个有关地产代理从业员违规的投诉。监管局也会定期派员巡查一手楼盘和地产代理公司的商铺, 确保从业员依法执业, 没有违规。监管局尽力执行自己的职能, 也希望从业员合作, 遵守法例的规定。从业员发放一手或二手住宅物业的广告前, 都必须先得卖方书面同意; 楼盘广告内有关楼盘资料的陈述必须忠于事实; 在代理一手楼盘时, 得到发展商提供的可供出售单位资料和单位售价表, 必须向准买家提供这些资料, 并建议准买家签署任何买卖协议前, 详细阅读发展商提供的售楼书、 大厦公契草拟本及政府地租契约。从业员也应留意监管局不时发出的通告, 确保自己了解有关指引的规定。


问 :

监管局通常接到的投诉类型是什么?

答 :

监管局接到的投诉类型, 常见的包括地产代理从业员在推销楼盘或单位时提供错误或误导消费者的资料, 或资料不详尽; 没有提供土地查册资料, 或查册资料不足; 没有详细解释地产代理协议的内容; 及部分投诉涉及佣金争议或回赠承诺不兑现等。


问 :

从你在纪律研讯的观察, 你认为地产代理从业员的操守、 行为和整体水准怎样?

答 :

我认为地产代理的操守、 行为和整体水准大致良好, 不过仍然有一些从业员, 没有遵守《 地产代理条例》 及其附属法例及操守守则, 或监管局发出的执业指引。虽然大部分违规事件不算非常严重, 但我仍然希望呼吁所有从业员依法执业。


问 :

假如被投诉人不满意纪律委员会的结果, 又可否上诉呢?

答 :

根据《 ​​地产代理条例》 第3 1 条, 如果监管局行使纪律制裁权, 有关的持牌人可于《 地产代理条例》 第3 0 ( 5 )条所指的有关通知的日期起计2 1 天内, ​​书面通知房屋规划及地政局局长作出上诉。一个审裁小组将负责裁定该上诉。

   
问 :
监管局在处理投诉、 纪律研讯方面的工作量怎样?
答 :

在2005 年, 监管局接到的投诉数量, 比去年同期上升; 而涉及的指称数量, 也比去年同期的数量大幅增加。虽然监管局工作量增加, 但仍然会尽力以公平公正、 不偏不倚的态度, 谨慎、 认真地处理每一个投诉。

   
问 :
现在, 被投诉人是否可以选择不出席纪律研讯?
答 :
那视乎情况而定。一般而言, 纪律委员会就投诉指称举行纪律研讯时, 被投诉人会亲身出席研讯, 并向纪律委员会陈词。但是, 如果被投诉人同意投诉指称, 他可以选择缺席研讯, 纪律委员会可考虑依据文件审理其个案。
   
问 :
最近偶尔有地产代理打架事件发生, 监管局会如何处理这类事件?
答 :

监管局非常重视地产代理的操守。从业员如在公众地方争执, 会违反监管局订立的《 操守守则》 , 损害地产代理行业的名声, 甚至触犯法例。被监管局裁定违规者将受到惩罚, 监管局有可能吊销违规者的牌照。

 

廖谭婉琼女士简介

廖谭婉琼女士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毕业于香港大学, 取得荣誉法律学士学位、 法律深造文凭; 其后在澳洲墨尔本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廖太是英国仲裁学会院士, 也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认可的家庭调解员及一般调解员。

廖太于2003 年加入地产代理监管局, 现出任纪律委员会主席。她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上诉委员会的审裁官、 上诉委员会( 房屋) 委员、 入境事务审裁处的审​​裁官和律师纪律审裁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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