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地產代理條例》及其附例
 
 

在香港,地產代理從業員的操守和執業,均有明文具體規定,分別載於《地產代理條例》及其附例、《執業指引》、《操守守則》及監管局發出的各項執業通告中。

下文概述地產代理及營業員作為其客戶/主事人的代理人須注意的地方。不過必須指出,本文所述各點,並非已涵蓋法例下地產代理從業員的一切責任,讀者宜參閱有關法例全文及監管局出版的其他刊物。

 
  1. 地產代理工作
     
    在《地產代理條例》下的地產代理工作,指在業務過程中為客戶介紹擬取得或處置物業的第三者,或為客戶取得或處置物業而進行的洽商工作。在香港從事地產代理工作或經營地產代理業務,均須申領有效牌照,否則會觸犯《地產代理條例》。
     
  2. 地產代理協議
     
    地產代理須與其主事人/客戶(賣方、買方、業主或租客)簽訂指定格式的地產代理協議,各協議載列代理關係的指定條款及條文,並具體界定地產代理須負的職責。地產代理也可能有其他與客戶協定的責任。地產代理若沒有與客戶簽訂地產代理協議,可能會失去在法庭向客戶追討酬金的權利。
     
  3. 物業資料
     
    在接受住宅物業的業主委託放盤後,代理須於有關的政府部門為物業進行查冊,取得指定的物業資料,包括業權擁有人、產權負擔、面積、樓齡、用途限制、政府租契資料等,並向準買家提供該等資料。在協助雙方簽訂買賣協議前,代理也須再次進行土地查冊,以確定物業的最新業權狀況。
     
  4. 代理關係
   
   
a.

雙邊代理

在香港,地產代理通常同時代表物業交易的雙方(即代表賣方與買方,或業主與租客)。只要代理通知雙方客戶他是雙邊代理並取得雙方客戶同意,《地產代理條例》是容許雙邊代理的。此外,根據地產代理協議,代理須以書面向每一方客戶披露從另一方客戶收取的佣金數額或比率。

   
b.

獨家代理

住宅物業的業主在放盤時,可選擇以獨家或非獨家形式委託代理。如果選擇以獨家形式放盤,代理須解釋清楚獨家代理的含義,確保業主明白在獨家代理協議有效期內,若經其他代理成功售出物業,仍須向獲獨家委託的代理支付佣金的後果。受獨家委託的代理,如承諾額外的責任,這些責任也應詳細列明在地產代理協議內。

   
  5. 披露權益
     
    地產代理須就其代理的物業向客戶披露是否對有關物業擁有任何金錢上或其他實益權益。如果與他有密切關係的人(例如配偶、指明親屬、僱主等)對有關物業擁有權益,地產代理也須向客戶披露。
     
  6.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常規規例》)
     
    從業員在代理香港住宅物業的買賣或租賃時,須遵守《常規規例》。《常規規例》根據地產代理一般的工作流程制定,涵蓋以下範圍:
   
   
a. 提供物業查冊資料予客戶
   
b. 訂立地產代理協議
   
c. 接受客戶委託
   
d. 有關廣告宣傳的規定
   
e. 安排視察物業
   
f. 協助客戶進行商議
   
g. 協助客戶訂立買賣協議或租約
   
h. 佣金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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