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香港律师会介入林欣芳律师事务所和李海光律师事务所一事

律师事务所和李海光律师事务所(「该两间律师行」)的业务。这是由于律师会的理事会有理由相信该两间律师行的相关人员有不诚实的行为,并信纳该两间律师行涉嫌违反《律师账目规则》(第159F章)。

持牌人倘若接获该两间律师行的客户查询,应向他们解释介入一事,并鼓励他们联络律师会聘任的介入中介人,以告知他们有关情况以及他们需要就有关事宜而采取的相关步骤,包括另聘律师的需要,以及如何提出申索要求退还他们已向该两间律师行中的任何一间所支付的款项。

如客户因介入一事未能按原定计划完成物业的交易或继续进行交易,持牌人应鼓励及协助其客户与交易的另一方相互沟通,以期友好地解决事情 (例如:协商推迟买卖的成交日期,以便有更多时间制定出各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然而,由于每个个案都必须按其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持牌人亦应建议其客户在有需要时寻求独立法律意见。

持牌人可参阅律师会的声明,以了解更多详情。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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