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广告内的实用面积

编按:信报地产投资网与地产代理监管局合作,就住宅单位实用面积表述作出深入分析,逢周二刊登文章,一连十周,最后一篇全文如下:

消费者可能有留意到,最近有一些地产代理商铺张贴的楼盘广告上,写有物业的实用面积。其实,按照地产代理监管局(监管局)发出的执业通告要求,明年1月1日起,地产代理为二手住宅物业发出广告时,如广告内载有物业楼面面积资料,便需要清楚述明实用面积。虽然通告目前尚未生效,但监管局亦鼓励代理开始逐步适应,根据通告行事。

该通告要求,地产代理向客户提供二手住宅物业楼面面积资料时,须提供该物业的实用面积。由于过去地产代理发出的二手住宅物业广告,一般没有注明该楼面面积资料是实用面积抑或建筑面积(如:「某大厦高层,600呎,500万」),这可能会令公众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因此,通告要求由明年开始,有关广告上须述明实用面积(如:「某大厦高层,实用面积600呎,500万」)。

为免消费者未能一下子适应,监管局通告容许地产代理在已提供实用面积的情况下,广告可以同时载有建筑面积及其他楼面面积资料,供消费者参考。不过,描述实用面积所用的字母、字及数目字的字体,均不应小于描述建筑面积所用的字母、字及数目字的字体。

另外,假如有关物业的实用面积不能从订明来源(即差饷物业估价署或首次转让的买卖协议)取得,地产代理亦可以在广告内提供物业的建筑面积或其他楼面面积资料,但地产代理须确保这些资料是从合理来源取得,或是基于恰当的根据下,才提供该等资料。

(2012年9月4日)

(刊载于「信报地产投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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