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以实用面积表述单位大小?
编按:信报地产投资网与地产代理监管局合作,就住宅单位实用面积表述,作出深入分析,逢周二,刊登文章,一连十周,首篇文章全文如下:
地产代理监管局最近发出执业通告,要求地产代理由2013年1月1日开始,在处理二手住宅楼宇的买卖或租赁时,无论是发出广告,抑或向客户提供物业楼面面积资料,都必须提供物业的实用面积。有人认为,既然市场沿用建筑面积多年,为何要大费周章转用实用面积呢?其实,监管局在二手住宅市场推动使用实用面积,理由充分之余,亦是大势所趋。
多年来,香港的住宅单位大多采用建筑面积计算,但建筑面积没有统一的定义,还可能包括了单位所分摊的公用地方和设施。反之,实用面积自2008年起有了统一定义,能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较清晰及客观的准则。
事实上,自从实用面积的定义统一后,一手楼的售楼说明书已采用实用面积及建筑面积双轨并行。刚于立法会通过的《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草案》则规定在销售一手楼时只可向买家提供实用面积。因此,监管局此时推动二手楼采用实用面积,正是紧随一手楼的发展,时机非常适合。
随着政府通过立法规定一手住宅物业须划一采用实用面积,相信在两至三年内,只有实用面积资料的一手住宅物业将会流入二手市场,二手住宅物业最终也必须采用同一标准。届时水到渠成,实用面积会被地产代理及消费者广泛接受及采用,最终成为唯一的标准。
(2012年7月3日)
(刊载于「信报地产投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