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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论集:物业产权负担 目录
 
  6. 租户权益
     
   
a.

租期少于三年的租赁

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3(2)条,租期少于三年,并须缴付全额租金的租约无须在土地注册处登记。该等租约不会因没有注册而影响其法律效用或优先权。

买卖合约中若有条款述明业主须将物业交吉出售,在交易完成时仍持续有效的租赁协议将构成物业的产权负担。因此,买家应视察物业及向住客进行查询,以便查核物业有无持续有效的租赁协议。

   
b.

续期选择权

租约内可能有条款授予租户,在租约期满后,与业主续租一个协定年期。若载有此类选择权的租赁协议没有注册,其后买家可无须受其限制。

因此,地产代理应提醒租客把载有续期选择权的租赁协议注册于土地注册处。

   
c.

特许(Licence)

特许协议(licence agreements)下的占用人的权益视乎有关协议的条款而定。

因此买卖合约中若有条款述明业主须将物业交吉出售,未经合法或未按协议条文终止的特许协议或占用人拒绝在交易完成时迁离物业,均可构成物业的产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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