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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研讯案例选辑 - 第二辑 (节录)

物业用途重要通知客户更重要

在香港, 不少大厦被形容为可作商住用途。但其实每一个单位的法定用途都由「 入伙纸」 或大厦公契订明, 违反用途的后果可以很严重。而地产代理的基本责任之一便是查清所代理物业的用途并向客户作出适当的建议。一名代理便是因为达不到这个要求而被纪律委员会警告。

一名租客欲在旺角寻觅一个单位作写字楼之用, 他委托的代理带他参观了一个出租单位, 单位当时被业主用作写字间, 同一层楼其他单位也被其他公司用作写字楼。租客见了以为没有问题, 而其他条件又合适, 于是便签署租约, 租约内的物业用途则填上「 商住」 。

不久之后, 业主发觉单位原来只准作居住用途, 于是告知租客, 租客经咨询法律意见后决定取消租约。由于在是次事件中, 处理租务的代理完全没有向他的客户提供准确的物业用途资料, 租客白白浪费了时间, 甚至金钱, 于是向监管局作出投诉。

纪律委员会在仔细考虑过有关证据后, 认为该名代理未有清楚解释物业用途, 未能保障其租客客户的利益, 决定予以警告。


《 地产代理条例》 第3 6 ( 2 ) 条
在不影响第( 1 ) 款的一般性原则下, 就某持牌地产代理已就其订立地产代理协议的任何位于香港的物业或就任何订明类别或种类的该等物业而言, 为施行第( 1 ) ( a ) 款而订明的资料, 可包括以下项目─
( a )
有关物业当时的拥有权及有效的产权负担的详情, 而该等详情须以记录在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某类别的纪录或其他文件内的详情为准, 并须按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方式摘录;
( b )
有关物业所占, 并按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方式计算和表达的总计或全部面积;
( c )
如适用的话, 有关物业的落成年份或期间, 该年份或期间须以记录在占​​用许可证或记录在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某类别或种类的文件内的年份或期间为准;
( d )
有关物业的用途的任何限制, 而该等限制是由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某类别或种类的文件所施加的;
( e )
有关的政府租契或其他租契的未满年期, 以及就该政府租契或租契是否有任何续期权利的声明;
( f )
如行将就有关物业批给租契, 则该项建议的租契的年期; 及
( g )
卖方以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方式作出的一项载有以下项目的声明─
( i )
卖方所知道, 并且是如此订明的任何资料, 即关于某座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任何结构上的增建或改建的某类如此订明的资料, 而不论该等增建或改建是否已进行; 及
( ii )
卖方所知道, 并且是如此订明的任何资料, 即关于下述修葺或改善方面的资料─
( A ) 就有关的处所而规定须进行或建议进行的修葺或改善; 如该处所组成一座建筑物的一部分, 则指就该建筑物的任何其他部分或就该处所的所在地点的任何部分而规定须进行或建议进行的修葺或改善; 及
( B ) 该等处所的买方将要全部或部分承担其费用的修葺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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