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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研讯案例选辑 - 第二辑 (节录)

持 牌 人 应 谨 慎 处 理 注 册 的 产 权 负 担

一 名 地 产 代 理 , 在 客 户 订 立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购 入 物 业 前 , 未 有 提 醒 客 户 特 别 注 意 土 地 查 册 纪 录 上 的 现 有 产 权 负 担 , 亦 无 建 议 客 户 徵 询 法 律 意 见 , 因 而 遭 受 纪 律 委 员 会 警 告 。

该 名 代 理 向 买 方 介 绍 一 项 物 业 , 该 项 物 业 由 某 家 财 务 公 司 ( 作 为 承 按 人 ) 出 售 。 该 名 代 理 担 任 双 方 的 双 边 代 理 。 在 买 方 订 立 临 时 买 卖 协 议 前 , 代 理 告 诉 买 方 该 项 物 业 将 连 同 所 有 现 有 产 权 负 担 出 售 , 并 表 示 买 方 必 须 接 受 业 权 , 不 得 异 议 。 然 而 , 他 却 未 有 告 知 买 方 早 於 该 项 按 揭 获 注 册 之 前 ( 而 身 为 承 按 人 的 卖 方 乃 根 据 该 按 揭 行 使 出 售 权 力 ) , 该 物 业 其 实 已 遭 发 出 一 份 传 讯 令 状 。 在 上 述 传 讯 令 状 内 , 一 名 前 任 业 主 声 称 另 一 名 前 任 业 主 所 作 的 转 让 应 属 无 效 。

买 方 签 署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後 ( 当 时 卖 方 尚 未 签 署 ) , 代 理 便 将 该 份 合 约 传 真 给 买 方 的 代 表 律 师 。 由 於 买 方 并 不 知 悉 有 土 地 查 册 存 在 , 更 不 知 悉 土 地 查 册 所 揭 露 的 上 述 传 讯 令 状 , 因 此 向 自 己 的 律 师 徵 询 法 律 意 见 时 , 只 问 及 其 签 署 的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条 款 , 并 未 提 及 土 地 查 册 事 宜 。 与 此 同 时 , 代 理 亦 以 为 买 方 会 就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及 土 地 查 册 两 事 自 行 徵 询 律 师 意 见 。 由 於 没 有 收 到 买 方 的 相 反 指 示 , 代 理 於 是 安 排 卖 方 翌 日 签 署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 其 後 , 买 方 的 律 师 就 该 传 讯 令 状 作 出 业 权 查 询 , 但 卖 方 却 拒 绝 回 覆 , 所 持 理 由 是 买 方 已 经 同 意 连 同 所 有 现 有 产 权 负 担 购 入 物 业 。 买 方 徵 询 法 律 意 见 後 , 获 悉 该 物 业 不 能 取 得 妥 善 的 业 权 , 於 是 终 止 买 卖 , 而 订 金 则 被 卖 方 没 收 。

在 纪 律 委 员 会 召 开 的 纪 律 研 讯 中 , 该 名 代 理 承 认 未 有 竭 尽 所 能 保 障 及 促 进 其 客 户 的 利 益 , 他 向 卖 方 提 交 买 方 的 要 约 时 , 假 定 了 买 方 的 律 师 已 适 当 地 批 核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及 土 地 查 册 。 纪 律 委 员 会 认 为 , 合 约 交 付 卖 方 签 署 前 已 传 真 给 买 方 的 律 师 , 买 方 的 律 师 亦 应 对 事 件 承 担 一 定 责 任 。 因 此 决 定 向 该 名 代 理 发 出 警 告 , 告 诫 他 必 须 建 议 客 户 取 得 清 晰 的 法 律 意 见 , 以 厘 清 任 何 有 关 现 有 产 权 负 担 的 疑 问 。

《 操 守 守 则 》 第 3 . 4 . 1 段
作 为 代 理 或 受 委 托 为 代 理 的 地 产 代 理 和 营 业 员 , 应 保 障 和 促 进 客 户 的 利 益 丶 按 照 地 产 代 理 协 议 执 行 客 户 的 指 示 , 并 对 交 易 各 方 公 平 公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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