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研讯案例选辑 (节录)

没有向客户清楚解释协议内容

一名地产代理, 因在与客户订立「 地产代理协议」 前, 未有清楚向客户解释协议条款内容, 以及不同类别的代理委任和该等委任的含意及效力​​​​, 被纪律委员会判处停牌一个半月, 及加入发牌条件-强制修读一认可地产代理课程。

在2000年6月, 一名卖家欲透过有关代理所属的地产代理公司出售物业。他早前已委托了另一家地产代理公司放盘, 因反应欠理想, 故决定再委托其他公司推销物业。在订立「 地产代理协议」 时, 该地产代理并没有向他清楚解释协议的条款内容、 不同类别的代理委任、 独家代理的义务, 故他不知道所订立的是一份独家代理协议, 以为只是一般的委托。其后该卖家的物业经由其他地产代理售出, 该代理在知悉后, 便向该卖家追讨佣金, 至此卖家才知道​​有关协议载有独家条款。为息事宁人, 卖家支付了佣金的七成, 了结事情。

该代理在研讯时坚持在卖家签订有关「 地产代理协议」 前, 已向他解释该协议为一独家代理协议, 惟不敢肯定卖家是否明白当中含义。而卖家向委员会表示他一直以为那只是一份独家广告的委托, 更表示若知道该协议是一份独家代理协议, 他便不会在其上签署。

纪律委员会指出有关「 地产代理协议」 中, 其额外条款中亦有一条与独家代理有关, 但内容与有效期均与协议内原有条款有冲突, 而该代理却未能向委员会清楚解释原因及两者的分别。

委员会在听取所有证供后, 认为卖方的证供较为可信。委员会最后裁定有关代理未有清楚向客户解释协议条款内容, 以及不同类别的代理委任和该等委任的含意及效力​​​​, 违反《 常规规例》 第6(3)(a)及6(3 )( b)条, 并导致客户蒙受损失, 须判停牌一个半月。委员会又认为, 有关代理以上的违规行为, 显示他未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必须接受再培训, 命其修读一个不少于二十小时的认可课程。

《 常规规例》 第6(3)(a) 条
在有关人士并非由律师代表的情况下, 持牌人就任何住宅物业订立地产代理协议之前, 须向该人解释该协议中所有不同类别的代理委任及该等委任各别的含意和对该人的效力。

《 常 规 规 例 》 第 6(3)(b) 条
在有关人士并非由律师代表的情况下, 持牌人就任何住宅物业订立地产代理协议之前, 须向该人解释该协议中所列出的每一条款及条件, 以确保该人知悉其在该协议下的权利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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