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转让限制居屋业主被罚款

一名居屋业主因违反转让限制, 日前被法庭裁定有罪, 被判罚款九万元。该名业主在转让限制期内将居屋单位出租, 违反了《 房屋条例》 第27A条有关转让限制的规定, 被房屋委员会检控。香港房屋委员​​会辖下的「 居者有其屋」 及「 私人参建居屋计划」 下的屋苑均有转让限制, 屋苑单位在未届满五年及未补地价前不可出售或出租, 否则便违反《 房屋条例》 。香港房屋协会的「 住宅发售计划」 及「 夹心阶层住屋计划」 下的屋苑亦有类似的转让限制。

地产代理在协助客户处理是类物业的买卖或租赁时, 应注意有关屋苑的转让限制期是否已届满, 以及所代理的单位是否已解除或正安排解除转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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