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适当人选

除非符合有关规定及监管局认为他是持有牌照的适当人选,否则任何个人均无资格获批给、持有或继续持有牌照。监管局在决定一个个人是否适当人选时,会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 该人是否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 (见有关政策);
  2. 该人是否曾在监管局开始考虑的日期起计的前5年内与其债权人订立债务重整或偿还协议;
  3. 该人是否根据《地产代理条例》丧失持有地产代理牌照资格的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该人在该公司如此丧失资 格当日是否该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
  4. 该人是否《精神健康条例》第二条所指的精神紊乱的人或病人;
  5. 该人可曾因欺诈、舞弊或其它不诚实的行为而被定罪* (《地产代理条例》中所订的罪行除外)(见有关政策);
  6. 该人可曾根据《地产代理条例》被定罪并已就此项定罪被判处监禁(不论有否缓刑)(见有关政策); 及
  7. 该人可曾因其它罪行被定罪 (见有关政策)。

以上并未详列出所有监管局会考虑的因素。

在一般情况下,如有关人士在监管局开始考虑其定罪的日期起计的前5年内,被法庭裁定干犯属于欺诈、舞弊或不诚实的罪行并罪名成立,其牌照申请会被拒绝或其持有的牌照会被撤销。就监管局考虑有刑事罪行的牌照申请人/持牌人是否适当人选的政策,请见

监管局会向牌照申请人及 / 或持牌人提出有关以上及其它因素的问题。就关于曾被定罪的问题,《罪犯自新条例》的「自新」(俗称「洗底」) 条文并不适用。换言之,有关定罪无论是否属「洗底」类别,必须申报 。

就适用于进一步考虑有关牌照申请人/持牌人是否适当人选的审核程序,请见

* 一般而言, 「盗窃」、「入屋犯法」、「抢劫」、「欺诈」、「处理赃物」、「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不付款而离去」、「使用虚假文书」及任何有关贿赂的罪行等都属于欺诈、舞弊或不诚实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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