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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理權力的種類
 
  1. 真實代理權力
     
   
a.

真實代理權力包括「明訂權力」及「默示/隱含權力」(不要與「默示/隱含的代理關係」即「不容反悔的代理關係」混淆)。

「明訂權力」是由主事人以明示方式(口頭或書面)授予代理人的權限。

「默示/隱含權力」(也可稱為「慣常權力」)是指代理人要有效從事已獲授權的活動時所需的任何通常附帶的權力。有關權限的內容要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而定,亦會受個別行業、商業或專業的習慣及慣例所影響。

   
b. 因此,真實代理權力的範圍須參考主事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任何口頭或書面協議、有關行業、專業或商業習慣或慣例及雙方一貫的業務或交易習慣等因素確定。
   
c.

假若代理人按照其真實代理權力與第三者達成合約,達成的合約會在主事人與第三者之間建立合約性的權利及責任。

     
  2. 表面或顯現的權力
     
   
a. 如果以下情形出現,代理人會被視為有表面或顯現(而非真實)的權力:-
   
 
i. 主事人向第三者陳述或表示(用言語或行動)代理人有權代他行事(雖然代理人實際上沒有該等權力);
   
ii. 第三者實際倚賴該陳述或表示而與代理人進行交易;及
   
iii. 第三者因倚賴該陳述或表示而承擔了法律責任,例如因與代理人達成合約而承擔合約上的責任。
   
b. 在本質上,表面或顯現的權力乃主事人令第三者相信主事人已賦予代理人的權力。但其實代理人只有表面的權力,沒有真實權力代主事人行事。雖然如此,若第三者因倚賴了主事人的陳述或表示而與代理人達成合約,該合約仍然對主事人有法律約束力。
   
c. 表面或顯現的權力會產生不能否認的代理關係(在上文第3(2)段討論過)。由於主事人向第三者就代理人代表他行事的權力作出陳述或表示,當該第三者按此行事,即與代理人達成合約時,便會產生不容反悔的代理關係,令主事人無權否認該合約對他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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