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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代理關係的終止
 
  1. 以協議形式終止
     
   
a. 由於代理關係是主事人與代理人協議建立的,該等關係也可透過雙方的互相協議而終止,不論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
   
b. 協議也可根據代理協議的條款而終止,其中包括以下的情況:
 
   
i. 若代理協議訂明代理人的委任期限,代理關係會在該期限完結時自動終止。
   
ii. 若代理協議訂明代理關係在某特定事件發生時終止,代理關係將會在指明的事件發生時終止。
   
  2. 以雙方的行為終止
     
    代理關係亦可因主事人或代理人的行為而終止,例子如下:
   
   
a.

代理人已履行協議

若代理人被委任完成某特定的任務,或為某特定的目的而提供服務,當代理人已完成該等任務或當該特定目的已經明確地達到時,代理關係便會終止。

   
b. 主事人撤銷協議
   
 
i. 代理人的權力可隨時被主事人撤銷。但若當事人在違反代理協議的情況下單方面撤銷代理人的權力,這可能令主事人因違反代理協議而須向代理人作出賠償。
   
ii. 主事人作出任何與容許代理人繼續行使代理權力不一致的言語或行為將可被視為撤銷代理協議。
   
iii. 主事人撤銷代理人的權力,但這不一定會自動解除主事人對第三者的責任,因在第三者仍未知道代理人的權力已被撤銷之前,第三者可基於主事人的陳述或與代理人過往的交易而相信代理人仍有代理權力(即代理人仍擁有表面權力)。所以,主事人應盡快通知第三者代理人的權力已被撤銷。
   
c. 代理人放棄權力
 
   
i. 代理人可以拒絕履行或通知主事人他不再代主事人行事的方式放棄其代理權力。
   
ii. 若代理人在未完成其在代理協議內的責任前單方面終止代理關係,可導致代理人違反代理協議,並須就違反協議而對主事人負上法律責任,如就引致主事人蒙受的損失向主事人作出賠償。
   
d. 以通知形式
 
   
i. 若協議訂明代理關係的終止可以透過任何一方給予對方某特定期間的書面通知(如三個月書面通知),則任何一方可透過給予對方所需的通知便可終止代理關係。
   
ii. 但是若代理協議沒有明訂的終止代理的條款,則一般的原則是任何一方要給予對方合理的通知終止代理關係。
   
  3. 因法律而終止
     
    代理關係可因某些情況的發生而透過法律機制終止。以下是一些可能導致代理關係「法律終止」的情況:
     
   
a. 若有關的立約方是個人:
 
   
i. 死亡;
   
ii. 精神錯亂;或
   
iii. 破產。
   
b. 若有關的立約方是有限公司:
 
   
i. 清盤;或
   
ii. 法律上被接管。
   
c. 代理合約受挫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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