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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灣區置業前要備課

隨着粵港澳大灣區的規劃發展,更多港人有興趣在區內置業投資。據傳媒報道,一些香港地產代理因應「大灣區概念」,除了向港人推銷大灣區物業外,甚至開始到區內開展業務。

筆者對於業界積極拓展業務表示理解,尤其是在香港樓價高昂的局面底下,港人轉而到內地或外國投資物業,亦是無可厚非;然而,在掌握機遇的同時,不論是地產代理還是消費者,都切忌為怕「執輸」而心急行事,內地稅制及法制都與香港不同,在處理物業交易方面(尤其是未建成物業,即「樓花」),如果事前功課做不足夠,便很容易會出現糾紛,甚至造成損失。

其實,港人一向喜愛購買「磚頭」保值,除了在內地之外,一直以來也有投資境外物業,近在東南亞,遠至美加歐洲也有。而地監局也不時接獲一些有關境外物業交易的投訴。舉例於2018年,地監局全年共接獲15宗有關持牌地產代理銷售香港境外物業的投訴,比2017年增加4宗。雖然投訴比例仍算偏低,但鑑於數字有所增加,地監局決定加強教育,這個3月底會再次舉辦一場大型公開講座,邀請不同界別的嘉賓講者,向消費者教育有關購買境外物業時須留意的地方,讀者有興趣可以到局方網頁報名。

不過,筆者希望再次向市民解釋一下,在一般情況下,境外物業交易的問題並不在地監局的規管範圍之內。根據目前法例,任何人士倘若純粹處理香港以外地方的物業,並在其所有信件、賬目、收據、單張、小冊子及其他所有文件及廣告中,清楚述明其本人並無持有或取得處理香港物業的牌照,便可獲豁免向地監局領取牌照。因此,市民倘若透過這些沒有領牌照的人士購買境外物業的話,局方也難以提供協助;相反,若持牌地產代理在銷售境外物業時的操守出現問題,地監局則可作出跟進。

事實上,監管局亦留意到,越來越多本身持有地監局牌照的地產代理,近年積極參與境外物業的銷售,故局方已於2017年底發出一份有關銷售香港境外未建成物業的執業通告(編號17-03(CR)),為業界提供指引,通告並已於去年4月1日生效。

這份適用於持牌地產代理的指引內容相當廣泛,例如要求持牌地產代理須就賣方及有關物業取得盡職審查報告,並取得由物業所在地執業律師發出的法律意見(包括根據該物業所在地的法律,境外買家購買、轉售、出租或按揭境外未建成物業是否有任何形式的限制等);同時,對於持牌代理發出廣告的內容,以至向買方提供的銷售資料單張,通告都有一系列的要求。

筆者希望再三提醒消費者,由於非持牌人士不受局方規管,上述通告亦不適用於他們身上,故消費者若想更安心地購買境外物業,始終最好委託持牌代理,起碼他們受地監局規管,保障較大。

韓婉萍

地產代理監管局行政總裁

(2019年3月15日)

刊載於「信報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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