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香港境外物业发布违规广告

持牌地产代理就参与香港境外未建成物业的销售或发布广告或宣传物品时,必须遵守地产代理监管局发出的相关指引,否则有可能被监管局纪律处分。

监管局接获一宗有关香港境外未建成物业网上广告的匿名投诉。调查期间,监管局职员发现有四间地产代理公司均就该境外未建成物业发出违反监管局相关指引的网上广告。

同时,监管局发现该四间地产代理公司并没有在发布相关广告或宣传物品前,就卖方及/或该物业进行尽职审查。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四间地产代理公司违反了执业通告(编号17-03(CR))第9, 10, 14(a), (b)及(c)段,即没有在参与该境外未建成物业的销售或推广活动前就卖方及/或该物业进行尽职审查,以及没有在广告中述明:(a)发展许可证或批文编号,以及发出该许可证或批文的有关当局的名称;(b)买方是否将取得土地权益、建于该土地上的楼宇的权益及/或使用和占用楼宇内的物业的权利;及(c)提醒买方购买境外未建成物业是复杂及存在风险的显眼声明。

此外,其中两间公司所发出的物业广告亦没有遵守监管局另一份执业通告(编号18-02(CR))的规定,即未有清楚述明相关物业编号;同时,其中一间公司则因没有在广告中述明其牌照号码或有关营业详情说明书的号码及营业名称,违反《地产代理(发牌)规例》第14(1)(c)条。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四间地产代理公司违反了《操守守则》第3.2.1段,即「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熟悉并必须在执业时遵守《地产代理条例》、其附属法例、操守守则,以及由监管局不时发布的所有其他指引」,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四间公司,并向它们分别罚款港币54500至56000元不等。

(2021年5月6日)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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