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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核实物业的原有租约条款限制

地产代理在安排租客就物业订立租约时,须核实该物业是否有租用限制,并要如实告知客户,不可作出任何失实陈述,否则有可能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纪律处分。

一名营业员就一个工业大厦单位的租赁担任双边代理。放盘者为单位的原租客,即该单位的「二房东」。后来,一名客户向营业员表示,欲承租一个单位作为乐队练习之用,该营业员遂向他介绍上述单位,并安排他先行单方面签署租约。

然而,该营业员未有向该二房东说明其客户租用该单位的用途。一个月后,该营业员接获单位二房东通知,指由于收到单位内发出噪音的投诉,而单位的业主与二房东订立的原租约订明不可在该单位内发出音乐或噪音,二房东遂要求分租客迁出。该分租客最终迁出该单位,由于他已损失装修该单位的费用,遂向监管局作出投诉。

监管局纪律委员会认为,该营业员在未经查证下便向分租客表示该单位可用作乐队练习之用途,违反了《操守守则》第3.7.2 段,即「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避免做出可能令地产代理行业信誉及/或名声受损的行为」。此外,该营业员在安排分租客签署租约前,未有采取措施以核实业主(个案中的二房东)的身分,及/或没有查明该租约上的「业主」是否有权出租物业予租客,因而违反了《操守守则》第3.4.1 段:「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保障和促进客户的利益、按照地产代理协议执行客户的指示,并对交易各方公平公正。」

就上述两项违规,纪律委员会决定谴责该名营业员,罚款港币2,000元,并在其牌照上附加条件,要求他在两年内取得持续专业进修计划下24个学分。

(2020年4月2日)

刊载于「星岛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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