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代 理 的 委 任 及 本 協 議 的 有 效 期 |
|
本 人 / 我 們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
客") 現 按 照 本 協 議 的 條 款 並 在 該 等 條 款 的 規 限 下 就 擬 承 租 本 協 議 附 表
1 所 列 物 業 ("物 業") 一 事 委 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理" (2)) 為 本 人 / 我 們 的 代
理 。 本 協 議 由 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起 生 效 , 並 於 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屆 滿 (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 ("有 效 期") 。
[注 意 ﹕ 建 議 有 效 期 不 應 超 過 3 個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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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代 理 關 係 及 代 理 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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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與 租 客 同 意 -
| (a) |
代 理 與 租 客 之 間 就 物 業 而 有 的 代 理 關 係 屬 本
協 議 附 表 1 第 4 欄 所 指 明 的 單 邊 代 理 / 雙 邊 代 理 / 有 可 能 代 表
雙 方 的 代 理 (3) 關 係 ; |
| (b) |
如 屬 雙 邊 代 理 關 係 , 則 代 理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 盡 快 以 書 面 向 租 客 披 露 代 理 將 向 有 關 業 主 收 取 的 佣 金
的 數 額 或 收 費 率 ; |
| (c) |
如 屬 有 可 能 代 表 雙 方 的 代 理 關 係 , 則 代 理 須
在 建 立 雙 邊 代 理 關 係 後 ,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 盡 快 以 書 面 向
租 客 披 露 該 代 理 關 係 以 及 代 理 將 向 有 關 業 主 收 取 的 佣 金 的 數 額
或 收 費 率 ; 及 |
| (d) |
代 理 除 須 履 行 本 協 議 或 任 何 成 文 法 則 委 予 代
理 的 責 任 外 , 亦 須 履 行 本 協 議 附 表 2 內 所 列 的 責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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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佣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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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協 議 適 用 於 租 客 須 向 代 理 支 付 的 佣 金 的 規 定 , 列
於 本 協 議 附 表 1 、 3 及 5 內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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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物 業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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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須 就 物 業 向 租 客 提 供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規 例》 訂 明 的 所 有 有 關 的 出 租 資 料 表 格 -
| (a) |
如 屬 單 邊 代 理 的 關 係 , 該 等 表 格 須 向 各 別 業
主 的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取 得 ; |
| (b) |
如 屬 雙 邊 代 理 的 關 係 , 或 在 業 主 並 沒 有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代 表 的 情 況 下 , 該 等 表 格 須 由 代 理 填 妥 和 簽 署 , |
但 如 租 客 明 確 表 示 放 棄 收 取 任 何 該 等 表 格 的 權 利 , 則 代 理 無 須 提 供 有
關 表 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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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代 理 須 披 露 權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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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代 表 代 理 簽 署 本 協 議 的 人 現 披 露 : 他 或 其 指
明 親 屬 (5) , 或 其 任 何 代
名 人 , 或 其 指 明 親 屬 的 任 何 代 名 人 , 或 代 理 或 代 理 的 任 何 僱 員
/ 大 股 東 (6) / 合 夥 人 /
董 事 對 物 業 擁 有 金 錢 上 的 或 其 他 實 益 的 權 益 (7)
︰
有
沒 有
(8) |
| (b) |
如 對 以 上 問 題 的 回 答 是 " 有 " 的 話 , 則 必 須
在 本 協 議 附 表 4 述 明 有 關 權 益 的 詳 情 。 |
| (c) |
代 表 代 理 簽 署 本 協 議 的 人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 盡 快 以 書 面 向 租 客 披 露 在 有 效 期 內 產 生 的 上 述 (a) 段 所
提 述 的 任 何 權 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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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 |
租 客 的 確 認 |
|
租 客 確 認 他 已 -
| (a) |
閱 讀 並 明 白 本 協 議 的 條 款 ; 及 |
| (b) |
收 取 本 協 議 第 4 條 規 定 提 供 的 而 租 客 並 沒 有
明 確 表 示 放 棄 收 取 的 所 有 有 關 的 出 租 資 料 表 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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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 |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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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協 議 的 附 表 構 成 本 協 議 的 一 部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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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額 外 條 款 [注 意 ﹕ 這
些 額 外 條 款 不 得 與 本 協 議 的 其 他 條 款 有 所 抵 觸 , 亦 不 得 限 制 本 協 議 的
其 他 條 款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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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 客 的 簽 署 ﹕ |
為 代 理 及 代 代 理 簽 署 的 地 產 代
理 / 營 業 員 的 簽 署 ﹕ |
| |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如 適 用 的 話) |
簽 署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及 牌 照 號 碼 ﹕ |
| 如 租 客 是 一 間 公 司 , 請 述 明 ﹕ |
|
| |
簽 署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
簽 署 人 的 職 位 ﹕ |
代 理 的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號 碼 ﹕ |
| 租 客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號 碼 ﹕ |
|
| |
| 地 址 ﹕ |
地 址 ﹕ |
| 電 話 號 碼 ﹕ |
電 話 號 碼 ﹕ |
| 傳 真 號 碼 ﹕ |
傳 真 號 碼 ﹕ |
| 日 期 ﹕ |
日 期 ﹕ |
[注 意 ﹕ 在 本 協 議 簽 署 後 , 必 須 立 即 給 予 租 客 一 份 經 簽 署 的 本 協 議
的 正 本 或 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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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 業 |
視 察 日 期
(如 租 客 同
意 不 視 察
物 業 , 請
指 明) |
租 客 放 棄
收 取 出 租
資 料 表 格
的 權 利
(請 於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劃 上 " "
號) |
代 理 關 係
(請 於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劃 上 " "
號 , 並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業 主 所 須
支 付 的 佣
金 (如 適 用
的 話) 的 數
額 或 收 費 率 |
租 客 所 須
支 付 的 佣
金 的 數 額
或 收 費 率 |
租 客 的 簽
署 * |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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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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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邊 代 理
雙 邊 代 理 / 有 可 能
代 表 雙 方 的 代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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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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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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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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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邊 代 理
雙 邊 代 理 / 有 可 能
代 表 雙 方 的 代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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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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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
| 是 |
 |
否 |
 |
|
單 邊 代 理
雙 邊 代 理 / 有 可 能
代 表 雙 方 的 代 理  |
|
|
|
| (d) |
|
| 是 |
 |
否 |
 |
|
單 邊 代 理
雙 邊 代 理 / 有 可 能
代 表 雙 方 的 代 理  |
|
|
|
| (e) |
|
| 是 |
 |
否 |
 |
|
單 邊 代 理
雙 邊 代 理 / 有 可 能
代 表 雙 方 的 代 理  |
|
|
|
| (f) |
|
| 是 |
 |
否 |
 |
|
單 邊 代 理
雙 邊 代 理 / 有 可 能
代 表 雙 方 的 代 理  |
|
|
|
| (g) |
|
| 是 |
 |
否 |
 |
|
單 邊 代 理
雙 邊 代 理 / 有 可 能
代 表 雙 方 的 代 理  |
|
|
|
| (h) |
|
| 是 |
 |
否 |
 |
|
單 邊 代 理
雙 邊 代 理 / 有 可 能
代 表 雙 方 的 代 理  |
|
|
|
| (i) |
|
| 是 |
 |
否 |
 |
|
單 邊 代 理
雙 邊 代 理 / 有 可 能
代 表 雙 方 的 代 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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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3
租 客 須 支 付 的 佣 金 |
| 1. |
除 本 附 表 第 2 及 5 條 另 有 規 定 外 , 如 租 客 在 有 效 期
內 經 由 代 理 與 業 主 就 一 項 或 多 於 一 項 物 業 訂 立 具 約 束 力 的 租 契 , 則 租
客 須 於 : |
|
(8) 簽 署 租 契 時 ,
(8) 租 契 指 明 的 租 賃 期 開 始 時 ,
向 代 理 支 付 佣 金 。 |
| 2. |
除 本 附 表 第 3 條 另 有 規 定 外 , 如 非 因 租 客 犯 錯 而 令
該 具 約 束 力 的 租 契 未 能 如 期 起 租 , 則 租 客 沒 有 責 任 向 代 理 支 付 任 何 佣
金 。 在 此 情 況 下 , 如 租 客 已 支 付 佣 金 , 則 代 理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盡 快 (但 無 論 如 何 不 得 遲 於 由 起 租 日 期 起 計 的 5 個 工 作 日) 將 佣 金 連 同
利 息 / 不 連 同 利 息 (1) 退 還 予 租
客 。 |
| 3. |
如 租 客 與 業 主 非 基 於 租 契 的 條 文 而 共 同 取 消 該 具 約
束 力 的 租 契 , 則 租 客 須 於 取 消 該 租 契 時向 代 理 支 付 佣 金 。 |
| 4. |
如 代 理 為 承 租 任 何 一 項 或 多 於 一 項 物 業 的 目 的 而 與
其 他 地 產 代 理 合 作 , 則 租 客 無 須 向 該 等 其 他 地 產 代 理 支 付 任 何 佣 金 。 |
| 5. |
除 本 附 表 第 2 、 3 及 4 條 另 有 規 定 外 , 如 租 客 或 租
客 的 配 偶 、 任 何 代 名 人 、 未 經 披 露 身 分 的 主 事 人 或 代 理 人 在 有 效 期 內
(不 論 是 否 透 過 代 理) , 與 任 何 一 項 或 多 於 一 項 物 業 的 業 主 訂 立 具 約 束
力 的 租 契 , 則 租 客 須 就 代 理 就 有 關 物 業 而 提 供 的 服 務 向 代 理 支 付 佣 金
。 |
附 表 5
註 釋 |
| (1) |
指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所 有 刪 除 必 須 加 以 簡 簽 。 |
| (2) |
在 本 協 議 第 1 條 內 填 上 有 關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實 體 (即 俗
稱 商 號) 的 名 稱 。 |
| (3) |
| 單 邊 代 理 - |
指 代 理 只 為 租 客 行 事 。 |
| 雙 邊 代 理 - |
指 代 理 既 為 租 客 亦 為 本 協 議 附 表 1 所 列 某 項
物 業 的 業 主 行 事 。 |
| 有 可 能 代 表 雙 方 的 代 理 - |
指 代 理 只 為 租 客 行 事 , 但 於 稍 後 亦 可 能 為 本
協 議 附 表 1 所 列 某 項 物 業 的 業 主 行 事 。 |
|
| (4) |
佣 金 的 數 額 或 收 費 率 可 由 租 客 與 代 理 商 議 。 |
| (5) |
| 指 明 親 屬 - |
指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 兄 弟 或 姊 妹 。 |
|
| (6) |
| 大 股 東 |
指 在 代 理 的 股 東 大 會 上 有 權 行 使 百 分 之 十 或
以 上 的 投 票 權 或 控 制 百 分 之 十 或 以 上 的 投 票 權 的 行 使 的 人 。 |
|
| (7) |
擁 有 金 錢 上 的 或 其 他 實 益 的 權 益 , 包 括 ︰
| (a) |
身 為 對 物 業 擁 有 金 錢 上 的 或 其 他 實 益 的 權 益
的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團 體 的 成 員 ; |
| (b) |
與 對 物 業 擁 有 金 錢 上 的 或 其 他 實 益 的 權 益 的
人 有 合 夥 關 係 , 或 受 僱 於 該 人 ; 或 |
| (c) |
屬 於 任 何 關 乎 物 業 的 安 排 或 協 議 ( 不 論 是 否
可 強 制 執 行 ) 的 一 方 。 |
|
| (8) |
請 於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劃 上 " "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