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表 4
註 釋 |
| (1) |
指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所 有 刪 除 必 須 加 以 簡 簽 。 |
| (2) |
在 本 協 議 第 1 條 內 填 上 有 關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實 體 (即 俗
稱 商 號) 的 名 稱 。 |
| (3) |
| 獨 家 代 理 - |
指 代 理 是 唯 一 為 業 主 行 事 的 地 產 代 理 。 如 業
主 在 有 效 期 內 經 由 另 一 地 產 代 理 與 一 名 租 客 就 物 業 訂 立 具 約 束
力 的 租 契 , 則 代 理 有 權 向 業 主 追 討 附 表 2 第 1 條 所 指 明 的 佣 金
。 |
| 單 邊 代 理 - |
指 代 理 只 為 業 主 行 事 。 |
| 雙 邊 代 理 - |
指 代 理 既 為 業 主 亦 為 物 業 的 租 客 行 事 。 |
| 有 可 能 代 表 雙 方 的 代 理 - |
指 代 理 只 為 業 主 行 事 , 但 於 稍 後 亦 可 能 為 物
業 的 租 客 行 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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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佣 金 的 數 額 或 收 費 率 可 由 業 主 與 代 理 商 議 。 |
| (5) |
| 指 明 親 屬 - |
指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 兄 弟 或 姊 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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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大 股 東 - |
指 在 代 理 的 股 東 大 會 上 , 有 權 行 使 百 分 之 十
或 以 上 的 投 票 權 或 控 制 百 分 之 十 或 以 上 的 投 票 權 的 行 使 的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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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擁 有 金 錢 上 的 或 其 他 實 益 的 權 益 , 包 括 ︰
| (a) |
身 為 對 物 業 擁 有 金 錢 上 的 或 其 他 實 益 的 權 益
的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團 體 的 成 員 ; |
| (b) |
與 對 物 業 擁 有 金 錢 上 的 或 其 他 實 益 的 權 益 的
人 有 合 夥 關 係 , 或 受 僱 於 該 人 ; 或 |
| (c) |
屬 於 任 何 關 乎 物 業 的 安 排 或 協 議 ( 不 論 是 否
可 強 制 執 行 ) 的 一 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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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請 於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劃 上 " "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