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代 理 的 委 任 及 本 協 議 的 有 效 期
本 人 /我 們 ,
(" 賣 方 " )現 按 照 本 協 議 的 條 款 並 在 該 等 條 款 的 規 限 下 委 任
(" 代 理 " (2))為 本 人 /我 們 的
獨 家 (3)/非 獨 家 (1)代
理 , 以 推 銷 位 於
的 物 業 (" 物 業 " )。 本 協 議 由
年 月
日 起 生 效 , 並 於
年 月
日 屆 滿 (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 )(" 有 效 期 " )。
[注 意 : 如 屬 獨 家 代 理 關 係 , 則 即 使 物 業 在 有 效 期 內 並 非 經 由 代 理 出
售 , 賣 方 仍 可 能 須 向 代 理 支 付 佣 金 , 因 此 當 賣 方 與 代 理 建 立 獨 家 代
理 關 係 時 應 謹 慎 考 慮 。 代 理 以 獨 家 代 理 身 分 行 事 時 須 履 行 的 特 別 責
任 , 可 在 第 13條 下 以 額 外 條 款 的 形 式 指 明 。 ]
|
| 2. |
代 理 關 係 及 代 理 的 責 任
代 理 與 賣 方 同 意 -
| (a) |
代 理 與 賣 方 之 間 就 物 業 而 有 的 代
理 關 係 屬 單 邊 代 理 /雙 邊 代 理 /有 可 能 代 表 雙 方 的 代 理 (3)(1)關
係 ; |
| (b) |
如 屬 雙 邊 代 理 關 係 , 則 代 理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 盡 快 以 書 面 向 賣 方 披 露 代 理 將 向 買 方 收 取
的 佣 金 的 數 額 或 收 費 率 ; |
| (c) |
如 屬 有 可 能 代 表 雙 方 的 代 理 關 係
, 則 代 理 須 在 建 立 雙 邊 代 理 關 係 後 ,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 盡
快 以 書 面 向 賣 方 披 露 該 代 理 關 係 以 及 代 理 將 向 買 方 收 取 的 佣 金
的 數 額 或 收 費 率 ; 及 |
| (d) |
代 理 除 須 履 行 本 協 議 或 任 何 成 文
法 則 委 予 代 理 的 責 任 外 , 亦 須 履 行 本 協 議 附 表 1內 所 列 的 責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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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放 盤 價 [注 意 : 賣 方 並 沒 有 藉 本 條 授 權 代 理 代
賣 方 接 受 任 何 要 約 。 放 盤 價 只 供 放 盤 及 作 廣 告 宣 傳 之 用 。 ]
放 盤 價 為 港 幣
元 (HK$ )。
放 盤 價 只 在 賣 方 的 書 面 指 示 下 方 可 更 改 , 而 該 等 指 示 將 構 成 本 協 議
一 部 分 。
|
| 4. |
佣 金
本 協 議 適 用 於 賣 方 須 向 代 理 支 付
的 佣 金 的 規 定 , 列 於 本 協 議 附 表 2及 4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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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物 業 資 料
代 理 須 向 賣 方 提 供 《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規 例 》 訂 明 並 經 代 理 填 妥 和 簽 署 的 物
業 資 料 表 格 (包 括 賣 方 的 陳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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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視 察 物 業
| (a) |
賣 方 同 意 容 許 代 理 /買 方 (1)於
雙 方 議 定 的 時 間 查 看 物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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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意 |
|
 |
不 同 意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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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賣 方 同 意 將 物 業 的 鎖 匙 交 由 代 理
妥 為 保 管 , 以 供 查 看 物 業 之 用 。
 |
同 意 |
|
 |
不 同 意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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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賣 方 授 權 代 理 將 鎖 匙 交 予 其 他 地
產 代 理 /人 士 (1), 以 供 查
看 物 業 之 用 。
 |
同 意 |
|
 |
不 同 意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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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分 銷 放 盤
| (a) |
賣 方 授 權 代 理 將 物 業 分 銷 放 盤 ,
並 將 由 賣 方 提 供 的 關 於 賣 方 及 物 業 的 資 料 交 予 其 他 地 產 代 理 以
供 分 銷 放 盤 之 用 。
 |
同 意 |
|
 |
不 同 意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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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如 代 理 將 物 業 交 由 另 一 地 產 代 理
(" 分 銷 放 盤 代 理 " )分 銷 放 盤 , 則 代 理 須 確 保 分 銷 放 盤 代 理 遵
守 《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規 例 》 中 關 於 廣
告 宣 傳 的 規 定 。
 |
同 意 |
|
 |
不 同 意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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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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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廣 告 宣 傳
| (a) |
賣 方 授 權 代 理 發 出 關 於 物 業 的 廣
告 。
 |
同 意 |
|
 |
不 同 意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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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
如 對 以 上 問 題 的 回 答 是 " 同 意 "
的 話 , 則 除 本 協 議 另 有 指 明 外 , 廣 告 宣 傳 費 將 由 代 理 承 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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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代 理 須 披 露 權 益
| (a) |
代 表 代 理 簽 署 本 協 議 的 人 現 披 露
: 他 或 其 指 明 親 屬 (5), 或
其 任 何 代 名 人 , 或 其 指 明 親 屬 的 任 何 代 名 人 , 或 代 理 或 代 理 的
任 何 僱 員 /大 股 東 (6)/合 夥
人 /董 事 對 物 業 擁 有 金 錢 上 的 或 其 他 實 益 的 權 益 (7):
 |
有 |
|
 |
沒 有 (8) |
|
|
| (b) |
如 對 以 上 問 題 的 回 答 是 " 有 " 的
話 , 則 必 須 在 本 協 議 附 表 3述 明 有 關 權 益 的 詳 情 。 |
| (c) |
代 表 代 理 簽 署 本 協 議 的 人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 盡 快 以 書 面 向 賣 方 披 露 在 有 效 期 內 產 生 的 上
述 (a)段 所 提 述 的 任 何 權 益 。 |
|
| 10. |
賣 方 的 確 認
賣 方 確 認 他 已 -
| (a) |
閱 讀 並 明 白 本 協 議 的 條 款 ; 及
|
| (b) |
 |
(8)
收 取 本 協 議 第 5條 規 定 提 供 的 物 業 資 料 表 格 (包 括
賣 方 的 陳 述 )。 |
|
 |
(8)
同 意 於 賣 方 與 一 名 買 方 訂 立 具 約 束 力 的 買 賣 協 議
之 前 收 取 物 業 資 料 表 格 (包 括 賣 方 的 陳 述 )。 |
|
|
|
| 11. |
附 表
本 協 議 的 附 表 構 成 本 協 議 的 一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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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如 物 業 不 容 許 作 住 宅 用 途 則 本 協 議 即 屬 無 效
如 物 業 的 佔 用 許 可 證 所 規 定 的 用
途 並 不 包 括 住 宅 用 途 或 不 容 許 作 住 宅 用 途 , 則 本 協 議 即 屬 無 效 。
|
| 13. |
額 外 條 款 [ 注 意 : 這 些 額 外 條 款 不 得 與 本 協
議 的 其 他 條 款 有 所 抵 觸 , 亦 不 得 限 制 本 協 議 的 其 他 條 款 。 ]︰
| 賣 方 的 簽 署 ﹕ |
為 代 理 及 代 代 理 簽 署 的 地 產 代
理 / 營 業 員 的 簽 署 ﹕ |
| |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如 適 用 的 話) |
簽 署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及 牌 照 號 碼 ﹕ |
| 如 賣 方 是 一 間 公 司 , 請 述 明 ﹕ |
|
| |
簽 署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
簽 署 人 的 職 位 ﹕ |
代 理 的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號 碼 : |
| 賣 方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號 碼 ﹕ |
|
| |
| 地 址 ﹕ |
地 址 ﹕ |
| 電 話 號 碼 ﹕ |
電 話 號 碼 ﹕ |
| 傳 真 號 碼 ﹕ |
傳 真 號 碼 ﹕ |
| 日 期 ﹕ |
日 期 ﹕ |
[ 注 意 ﹕ 在 本 協 議 簽 署 後 , 必 須 立 即 給 予 賣 方 一 份 經 簽 署
的 本 協 議 的 正 本 或 副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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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1
代 理 的 責 任 |
| 代 理 須 - |
| (a) |
代 賣 方 推 銷 物 業 ; |
| (b) |
為 賣 方 取 得 關 於 物 業 的 資 料 ; |
| (c) |
安 排 買 方 視 察 物 業 ; |
| (d) |
進 行 商 議 , 並 向 賣 方 提 交 所 有 關 於 物 業 的 要
約 ; 及 |
| (e) |
協 助 賣 方 與 買 方 訂 立 具 約 束 力 的 買 賣 協 議 。
|
附 表 2
賣 方 須 支 付 的 佣 金 |
| 1. |
除 本 附 表 第 2條 另 有 規 定 外 , 如 賣 方 在 有 效 期
內 經 由 代 理 與 買 方 就 物 業 訂 立 具 約 束 力 的 買 賣 協 議 , 則 賣 方 須
於 : |
|
(8) 簽 署 買 賣 協 議 時 ,
(8) 買 賣 協 議 指 明 的 物 業
交 易 完 成 時 ,
向 代 理 支 付 一 筆 數 額 $__________ / 物 業 成 交 價 的 _____% (1)
作 為 代 理 的 佣 金 。 |
| 2. |
除 本 附 表 第 3條 另 有 規 定 外 , 如 非 因 賣 方 犯 錯
而 令 物 業 交 易 未 能 完 成 , 則 賣 方 沒 有 責 任 向 代 理 支 付 任 何 佣 金
。 在 此 情 況 下 , 如 賣 方 已 支 付 佣 金 , 則 代 理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盡 快 (但 無 論 如 何 不 得 遲 於 由 買 賣 協 議 指 明 的 完 成 交 易 日 期
起 計 的 5個 工 作 日 )將 佣 金 連 同 利 息 /不 連 同 利 息 (1)
退 還 予 賣 方 。 |
| 3. |
如 買 賣 雙 方 非 基 於 物 業 的 買 賣 協 議 的 條 文 而
共 同 取 消 該 具 約 束 力 的 買 賣 協 議 , 則 賣 方 須 向 代 理 支 付 佣 金 。
|
| 4. |
如 代 理 為 推 銷 物 業 而 與 其 他 地 產 代 理 合 作 ,
則 賣 方 無 須 向 該 等 其 他 地 產 代 理 支 付 任 何 佣 金 。 |
附 表 3
對 物 業 所 擁 有 的 權 益 |
| 按 照 本 協 議 第 9 條 , 就 物 業 所 擁 有 的 金 錢 上
的 或 其 他 實 益 的 權 益 的 詳 情 如 下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附 表 4
註 釋 |
| (1) |
指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所 有 刪 除 必 須 加 以 簡 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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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在 本 協 議 第 1 條 內 填 上 有 關 地 產 代 理 業 務 實 體 (即
俗 稱 商 號) 的 名 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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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獨 家 代 理 - 指 代 理 是 唯
一 為 賣 方 行 事 的 地 產 代 理 。 如 賣 方 在 有 效 期 內 經 由 另 一 地 產 代 理 與
一 名 買 方 就 物 業 訂 立 具 約 束 力 的 買 賣 協 議 , 則 代 理 有 權 向 賣 方 追 討
附 表 2第 1條 所 指 明 的 佣 金 。
單 邊 代 理 - 指 代 理 只 為 賣
方 行 事 。
雙 邊 代 理 - 指 代 理 既 為 賣
方 亦 為 物 業 的 買 方 行 事 。
有 可 能 代 表 雙 方 的 代 理 - 指 代 理 只 為 賣 方 行 事 ,
但 於 稍 後 亦 可 能 為 物 業 的 買 方 行 事 。
|
| (4)佣 金 的 數 額 或 收 費 率 可 由 賣 方 與 代 理 商 議 。 |
| (5)指 明 親 屬 - 指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 兄 弟 或 姊 妹 。
|
| (6)大 股 東 - 指 在 代 理 的 股 東 大 會 上 , 有 權 行 使 百 分
之 十 或 以 上 的 投 票 權 或 控 制 百 分 之 十 或 以 上 的 投 票 權 的 行 使 的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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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擁 有 金 錢 上 的 或 其 他 實 益 的 權 益 , 包 括 ︰
(a) 身 為 對 物 業 擁 有 金 錢 上 的 或 其 他 實 益 的 權 益 的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團 體 的 成 員 ;
(b) 與 對 物 業 擁 有 金 錢 上 的 或 其 他 實 益 的 權 益 的 人
有 合 夥 關 係 , 或 受 僱 於 該 人 ; 或
(c) 屬 於 任 何 關 乎 物 業 的 安 排 或 協 議 ( 不 論 是 否 可
強 制 執 行 ) 的 一 方 。
|
(8) 請 於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劃 上 " "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