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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出 廣 告 之 前 須 取 得 賣 方 的 書 面 同 意
《 地 產 代 理 常 規(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規 例 》(《 常 規 規 例 》)第 9(2)條 規 定 ,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在 就 賣 方 的 住 宅 物 業 發 出 廣 告 之 前 , 須 取 得 該 賣 方 的 書 面 同 意 。
監 管 局 近 期 注 意 到 , 一 些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在 就 賣 方 的 住 宅 物 業 發 出 廣 告 之 前 , 沒 有 取 得 該 賣 方 的 書 面 同 意 。 在 部 份 涉 及 發 售 一 手 未 落 成 住 宅 樓 盤 單 位 的 廣 告 中 ,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甚 至 在 地 政 總 署 未 向 發 展 商 發 出 預 售 樓 花 同 意 書 或 批 准 展 開 推 廣 活 動 之 前 , 已 發 出 廣 告 。
就《 常 規 規 例 》第 9(2) 條 , 監 管 局 提 醒 從 業 員 須 注 意 以 下 事 項 :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就 賣 方 的 物 業 發 出 任 何 廣 告 之 前 , 必 須 取 得 賣 方 的 書 面 同 意。
在 涉 及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的 買 賣 , 即 使 廣 告 內 沒 有 明 確 引 述 有 關 發 展 商 的 名 稱 , 或 廣 告 並 未 暗 示 該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乃 代 表 有 關 發 展 商 行 事 , 只 要 廣 告 提 及 一 項 可 以 辨 別 之 發 展 項 目 , 並 不 論 以 任 何 方 式 暗 示 該 發 展 項 目 正 在 發 售 或 令 人 產 生 上 述 印 象 , 以 上 第 9(2) 條 規 定 將 適 用 。 因 此 , 所 有 持 牌 地 產 代 理 在 就 任 何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買 賣 發 出 任 何 形 式 的 廣 告 之 前 , 均 須 取 得 有 關 發 展 商 的 書 面 同 意 。
監 管 局 亦 提 醒 從 業 員 , 根 據 地 政 總 署 預 售 樓 花 同 意 書 方 案 , 除 非 地 政 總 署 已 批 准 獲 批 地 人 就 其 發 展 項 目 的 單 位 銷 售 展 開 推 廣 活 動 及 該 推 廣 宣 傳 或 廣 告 聲 明 該 發 展 項 目 並 未 獲 得 預 售 樓 花 同 意 書 , 及 已 完 全 符 合 其 他 有 關 展 開 推 廣 活 動 批 准 附 帶 的 條 件 , 否 則 獲 批 地 人 或 其 代 理 均 不 得 在 地 政 總 署 未 發 出 預 售 樓 花 同 意 書 之 前 , 以 公 布 或 廣 告 方 式 宣 傳 該 等 可 供 發 售 之 單 位 。 此 外 , 獲 批 地 人 或 其 代 理 亦 不 得 在 地 政 總 署 未 發 出 預 售 樓 花 同 意 書 之 前 , 以 任 何 形 式 接 受 或 收 取 任 何 留 位 費 、 訂 金 或 其 他 任 何 代 價 。 代 表 獲 批 地 人 行 事 之 從 業 員 如 未 能 遵 守 此 規 定 , 可 能 令 致 其 客 戶 ( 亦 即 獲 批 地 人 )違 反 批 地 條 款 。 有 關 地 政 總 署 預 售 樓 花 同 意 書 方 案 的 詳 情 , 請 瀏 覽 該 署 網 頁 www.info.gov.hk/landsd/
從 業 員 須 嚴 格 遵 守 有 關 發 出 廣 告 的 規 例 。 監 管 局 將 繼 續 監 察 發 出 廣 告 的 情 況 。 如 未 能 遵 守 規 例 , 將 導 致 紀 律 處 分 。
200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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