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通 告 編 號 03-02( CR)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一 般 情 況 下 , 當 交 易 雙 方 就 物 業 洽 妥 條 件 , 從 業 員 會 協 助 客 戶 訂 立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也 是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文 件 , 如 處 理 不 當 , 容 易 引 起 爭 拗 甚 至 投 訴 , 最 終 影 響 交 易 。 以 下 事 項 每 多 出 現 在 投 訴 中 , 從 業 員 宜 多 加 留 意 。

(一) 簽 署 未 填 妥 臨 約
從 業 員 宜 避 免 在 重 要 交 易 條 款 ( 樓 價 、 訂 金 、 成 交 日 、 其 他 附 帶 條 件 ) 尚 末 談 妥 時 令 客 戶 在 漏 空 的 臨 約 上 單 方 面 簽 署 。

(二) 物 業 的 地 址
要 正 確 填 寫 物 業 的 地 址 , 包 括 一 起 出 售 的 車 位 、 花 園 、 天 台 ( 如 有 的 話 ) 等 。 最 佳 方 法 是 按 照 有 關 物 業 的 土 地 查 冊 上 的 物 業 地 址 填 寫 。

(三) 立 約 人
除 了 立 約 人 ( 或 其 授 權 人 ) 的 身 分 須 確 定 外 , 從 業 員 也 應 注 意 合 約 可 因 簽 署 人 未 成 年 ( 未 滿 18 歲 者 ) 或 因 疾 病 而 喪 失 處 理 事 務 能 力 而 無 效 。 此 外 , 年 紀 大 或 沒 有 入 息 証 明 的 人 在 申 請 按 揭 貸 款 時 可 能 遇 上 困 難 , 應 建 議 他 們 事 前 就 財 務 安 排 作 充 分 諮 詢 才 決 定 簽 約 。

(四) 登 記 臨 約
假 如 交 易 雙方 因 某 些 原 因 而 未 能 簽 訂 正 式 買 賣 協 議 , 則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便 成 為 雙 方 唯 一 的 協 議 而 需 要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登 記 。 土 地 註 冊 處 只 接 受 A4 紙 張 大 小 的 文 件 登 記 。 在 此 情 況 下 ,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宜 以 A4 呎 吋 印 備 。

(五) 業 主 標 準 合 約
如 業 主 設 有 標 準 合 約 ( 如 某 些 拍 賣 / 銀 主 出 讓 / 發 展 商 首 次 發 售 的 物 業 ) , 除 應 事 先 向 買 家 / 租 客 解 釋 清 楚 外 , 代 理 如 使 用 本 身 的 臨 時 合 約 , 更 應 仔 細 對 比 該 標 準 合 約 與 本 身 的 臨 時 合 約 , 以 免 兩 者 條 款 有 衝 突 或 分 歧 , 以 保 障 買 家 / 租 客 的 利 益 。


2003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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