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通 告 編 號 01-12( CR)

處 置 共 有 物 業 留 意 妥 當 授 權


出 售 或 出 租 多 人 共 同 擁 有 的 物 業 , 不 論 是 聯 權 共 有 ( Joint Tenancy) ( 俗 稱 「 長 命 契 」 ) , 還 是 分 權 共 有 ( Tenancy in Common) , 在 簽 署 買 賣 合 約 或 租 約 時 , 所 有 業 主 均 須 一 併 ( 親 自 或 授 權 他 人 ) 簽 署 。

在 處 理 共 有 物 業 的 交 易 時 , 從 業 員 經 常 會 遇 到 自 始 至 終 祇 由 其 中 一 位 業 主 出 面 洽 談 的 情 況 , 特 別 是 物 業 是 由 夫 婦 聯 名 擁 有 時 , 此 情 況 更 是 常 有 。 於 訂 立 合 約 時 , 所 有 業 主 都 應 簽 署 , 若 其 中 一 位 業 主 未 能 親 自 簽 署 , 應 預 先 辦 妥 授 權 書 ( Power of Attorney) , 委 託 其 他 人 士 代 表 , 而 獲 受 委 託 人 士 於 簽 署 時 亦 須 出 示 授 權 書 。

監 管 局 曾 接 到 投 訴 , 指 有 地 產 代 理 為 求 達 成 交 易 , 明 知 客 戶 未 有 妥 當 授 權 , 也 慫 恿 代 其 他 業 主 簽 署 委 託 或 租 售 文 件 , 並 要 求 該 業 主 簽 署 一 份 聲 明 , 聲 稱 已 獲 或 將 獲 授 權 , 並 承 諾 負 上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 此 舉 不 單 不 符 合 正 當 處 理 物 業 程 序 , 更 有 可 能 令 客 戶 蒙 受 損 失 , 有 違 地 產 代 理 的 專 業 操 守 , 從 業 員 不 應 傚 效 。

 

200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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