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通 告 編 號 01-07( CR)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2)

協 議 的 有 效 期

按 合 約 法 的 原 則 , 合 約 中 的 主 要 條 款 若 欠 明 確 , 會 影 嚮 合 約 的 有 效 性 , 令 立 約 雙 方 的 權 利 得 不 到 應 有 的 保 障 。

從 業 員 應 明 白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為 法 定 文 件 , 有 效 期 是 其 中 重 要 的 指 定 條 款 , 詳 細 界 定 有 效 期 的 目 的 是 讓 立 約 雙 方 清 楚 明 瞭 各 自 的 義 務 與 責 任 於 何 時 有 效 。 如 在 有 效 期 屆 滿 日 填 上 「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 或 「 直 至 物 業 售 出 ( 或 租 出 ) 為 止 」 等 , 則 容 易 引 起 混 淆 , 導 致 日 後 爭 議 , 故 地 產 代 理 與 客 戶 簽 訂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時 , 須 清 楚 以 年 月 日 界 定 有 效 期 的 開 始 與 屆 滿 。

其 實 , 若 代 理 與 客 戶 雙 方 同 意 更 改 或 延 長 有 效 期 , 可 簡 單 地 在 適 當 位 置 作 出 修 改 , 然 後 簡 簽 作 實 。

 

放 盤 價

《 常 規 規 例 》 第 9(3)條 規 定 , 地 產 代 理 不 得 以 有 別 於 客 戶 指 示 的 放 盤 價 /租 金 刊 登 樓 盤 廣 告 。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 表 格 3/5) 內 放 盤 價 /租 金 一 欄 , 乃 供 放 盤 及 作 廣 告 宣 傳 之 用 。 部 份 客 戶 可 能 選 擇 以 一 價 格 幅 度 , 取 代 一 固 定 金 額 。

監 管 局 近 日 巡 查 發 現 , 部 份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放 盤 價 一 欄 內 填 上 一 些 大 大 脫 離 現 實 的 幅 度 , 例 如 「 0-150萬 」 或 「 1-200萬 」 。 此 舉 有 可 能 影 響 該 條 款 的 明 確 性 , 容 易 導 致 日 後 出 現 爭 議 。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必 須 秉 持 誠 實 、 忠 誠 和 嚴 正 的 態 度 為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 因 此 , 從 業 員 有 責 任 在 客 戶 放 盤 時 , 向 客 戶 提 供 市 場 最 新 資 料 , 供 作 參 考 , 從 而 訂 出 符 合 實 際 的 放 盤 價 。

2001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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