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 止 「 洗 黑 錢 」 活 動
警 方 一 向 關 注 不 法 分 子 透 過 各 種 商 業 行 為 進 行 「
洗 黑 錢 」 活 動 , 並 經 常 籲 請 各 行 各 業 注 意 此 類 非 法 活 動 及 認 識 「 洗
黑 錢 」 的 手 法 , 最 近 亦 要 求 監 管 局 提 醒 業 界 留 意 , 提 防 有 人 藉 物 業
交 易 來 進 行 「 洗 黑 錢 」 活 動 。
「 洗 黑 錢 」 的 意 思 是 指 透 過 各 種 程 序 , 把 非 法 獲
取 的 款 項 或 財 物 的 擁 有 權 或 來 路 改 變 、 隱 藏 或 掩 飾 , 使 人 以 為 這 些
款 項 或 財 物 來 自 合 法 的 活 動 。 「 洗 黑 錢 」 通 常 有 三 個 階 段 :
| (a) |
存 放 -- 把 來 自 不 法 活 動 的 現 金 處 置 ; |
| (b) |
掩 藏 -- 通 過 複 雜 的 金 錢 交 易 來 隱 藏 款 項 的 來 源 , 把 從 不
法 活 動 所 得 的 款 項 抽 離 其 來 源 , 以 隱 藏 款 項 的 來 路 或 擁 有 者 的
身 分 ; |
| (c) |
整 合 -- 營 造 假 像 使 人 以 為 源 自 不 法 活 動 的 財 富 是 來 自 合 法
的 商 業 活 動 , 令 經 清 洗 的 款 項 重 新 融 入 經 濟 體 系 內 。 |
根 據 《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455章
) 及 《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405章 ) , 任 何 人 若 知
道 或 懷 疑 任 何 財 產 直 接 或 間 接 代 表 犯 罪 得 益 , 須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盡 快
向 警 方 披 露 , 否 則 即 屬 犯 罪 。 另 外 , 任 何 人 若 知 道 或 有 理 由 相 信 任
何 財 產 直 接 或 間 接 代 表 犯 罪 得 益 而 仍 處 理 該 財 產 , 亦 屬 犯 罪 行 為 。
違 反 以 上 條 例 者 可 判 處 監 禁 及 罰 款 。
從 業 員 如 欲 進 一 步 了 解 詳 情 及 舉 報 程 序 , 可 致 電
警 方 的 有 關 熱 線 ( 2866 3366) 查 詢 。
| 本 通 告 供 所 有 參 予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的 員 工 參 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