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續 期 時 限
所 有 牌 照 及《 營 業 詳 情 說 明 書 》只 在 其 註 明 的 有 效 期 內 有 效 , 屆 滿 後 即 告 無 效 。 續 期 申 請 須 於 牌 照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3 個 月 至 屆 滿 前 1 個 月 的 期 間 內 提 交 監 管 局 。 監 管 局 不 一 定 接 納 逾 期 的 申 請 , 該 等 申 請 縱 被 接 納 亦 不 表 示 申 請 人 可 在 牌 照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獲 得 續 期 。
在 下 述 情 況 下 , 處 理 續 牌 申 請 需 時 較 長 , 應 盡 早 提 交 續 期 申 請 :
- 牌 照 上 有 附 加 條 件
- 刪 除 牌 照 上 的 附 加 條 件
若 在 牌 照 有 效 期 屆 滿 後 才 向 監 管 局 提 出 牌 照 申 請 , 申 請 人 須 填 寫 批 出 新 牌 照 表 格 而 並 非 牌 照 續 期 表 格 。 而 即 使 牌 照 申 請 在 處 理 中 , 有 關 申 請 人 在 未 獲 發 給 牌 照 前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 乃 屬 違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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