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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見 問 題

  1. 如 何 知 道 一 名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有 否 有 效 牌 照 ?

  2. 我 可 否 不 委 託 代 理, 只 要 求 大 廈 管 理 員 替 我 放 售 單 位 ?

  3. 我 作 為 住 宅 物 業 的 業 主 / 準 買 家 / 準 租 客 是 否 必 須 簽 署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4. 倘 若 我 的 代 理 是 雙 邊 代 理 , 代 表 買 賣 雙 方 , 如 何 確 保 我 作 為 買 家 的 利 益 受 到 保 障 ?

  5. 法 例 有 否 訂 明 佣 金 為 樓 價 的 百 分 之 一 或 半 月 租 金 ?

  6. 法 例 是 否 就 代 理 的 委 託 期 有 任 何 規 定 ? 可 否 短 於 三 個 月 ? 作 為 買 家 的 我 , 假 如 不 滿 意 代 理 甲 的 服 務 , 可 否 單 方 面 縮 短 委 託 期 , 找 另 一 家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購 入 代 理 甲 原 先 介 紹 的 單 位 ?

  7. 我 打 算 出 售 一 物 業 , 較 早 前 委 託 了 一 間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為 獨 家 代 理 , 但 我 現 在 想 委 託 另 一 間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 可 否 取 消 原 先 的 獨 家 代 理 協 議 ?

  8. 我 不 滿 意 代 理 的 服 務 或 代 理 並 沒 有 提 供 他 承 諾 的 服 務 , 可 否 不 給 予 代 理 佣 金 ?

  9. 假 如 我 經 代 理 甲 視 察 某 一 住 宅 單 位, 並 就 此 簽 署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俗 稱 「 睇 樓 紙 」 ) , 但 最 後 直 接 向 該 單 位 的 業 主 購 入 物 業 , 我 是 否 須 要 繳 付 佣 金 予 代 理 甲 ?

  10. 如 果 我 委 託 了 某 一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為 獨 家 代 理 推 銷 本 人 的 住 宅 物 業 , 但 最 後 我 將 物 業 直 接 售 予 鄰 居 , 我 是 否 須 要 繳 付 佣 金 給 該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

  11. 較 早 前 , 我 與 代 理 甲 簽 了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及 後 代 理 甲 介 紹 了 一 個 單 位 給 我, 我 太 太 / 父 母 / 子 女 / 兄 弟 姊 妹 隨 後 經 代 理 乙 購 入 了 該 單 位 , 代 理 甲 會 否 向 我 追 討 佣 金 ?

  12. 假 若 我 委 託 代 理 放 售 物 業 並 將 物 業 的 鑰 匙 交 給 他 , 代 理 可 否 複 製 鑰 匙 ?

  13. 我 打 算 經 地 產 代 理 購 入 某 一 個 住 宅 單 位,在 與 業 主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前 , 有 甚 麼 文 件 或 資 料 是 他 必 須 向 我 提 供 的 ?

  14. 我 如 何 得 知 將 購 入 的 單 位 有 否 僭 建 物 、 建 築 命 令 或 漏 水 的 問 題 ?

  15. 代 理 會 否 主 動 告 訴 我 , 將 購 入 的 單 位 是 否 「 凶 宅 」 ? 代 理 有 否 此 責 任 ?

  16. 我 打 算 買 入 一 個 商 業 樓 宇 的 單 位 ,我 是 否 須 要 與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簽 署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代 理 是 否 須 要 向 我 提 供 土 地 查 冊 和 其 他 物 業 資 料 ?

  17. 我 如 何 得 知 我 即 將 購 入 或 租 賃 的 商 舖 單 位 的 面 積 ? 商 舖 內 的 閣 樓是 否 僭 建 ? 代 理 有 否 責 任 向 我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

  18. 地 產 代 理 有 否 責 任 告 訴 我 , 即 將 購 入 的 商 舖 屬 分 契 物 業 ( 俗 稱 「 舖 」 ) ?

  19. 我 有 興 趣 購 入 一 單 位 , 我 的 代 理 建 議 我 向 單 位 業 主 發 出 一 張 三 萬 元 的 支 票 作 為 「 誠 意 金 」 , 我 應 否 按 代 理 的 建 議 發 出 支 票 ?

  20. 我 和 太 太 想 出 售 我 們 聯 名 擁 有 的 物 業 , 我 可 否 同 時 代 表 我 太 太 委 託 代 理 及 出 售 物 業 ?

     1.



    你 可 以 通 過 以 下 途 徑 , 查 核 從 業 員 的 牌 照 是 否 有 效 :

      1. 在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監 管 局)網 頁 的 「 牌 照 目 錄 」 中 , 可 以 憑 名 字 或 牌 照 號 碼 搜 尋 牌 照 資 料 。
      2. 致 電 監 管 局 的 代 理 牌 照 查 詢 系 統 3102 0838 。 輸 入 牌 照 號 碼 後 , 系 統 會 讀 出 持 牌 人 的 姓 名 和 牌 照 有 效 期 。
      3. 位 於 監 管 局 資 源 中 心 的 牌 照 名 冊 可 供 市 民 查 閱 持 牌 人 的 資 料 。
       
     2.

    我 可 否 不 委 託 代 理 , 只 要 求 大 廈 管 理 員 替 我 放 售 單 位 ?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規 定 , 在 香 港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的 人 士 ,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地 產 代 理 或 營 業 員 牌 照 。 無 牌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乃 刑 事 罪 行 , 而 僱 用 無 牌 人 士 從 事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亦 是 刑 事 罪 行 。

    法 例 中 「 地 產 代 理 工 作 」 的 定 義 相 當 廣 泛 。因 此 監 管 局 認 為 , 你 不 應 找 沒 有 領 有 地 產 代 理 牌 照 的 大 廈 管 理 員 替 你 放 售 單 位 , 否 則 ,該 名 管 理 員 可 能 觸 犯 法 例 。  

       
    3.

    / /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訂 明 ,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受 客 人 委 託 買 賣 或 租 賃 住 宅 物 業 時 , 必 須 與 客 人 簽 署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

    監 管 局 鼓 勵 消 費 者 委 託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時 ,與 從 業 員 簽 署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清 楚 列 明 主 要 的 委 託 條 款 , 例 如 協 議 有 效 期 、 委 託 形 式 、 佣 金 數 額 等 資 料 , 提 高 交 易 的 透 明 度 , 並 保 障 雙 方 的 利 益 。

       
    4.

    如 果 你 委 任 的 地 產 代 理 同 時 代 表 物 業 交 易 的 雙 方 , 該 代 理 必 須 在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列 明 此 事 。 如 果 你 不 希 望 代 理 同 時 代 表 交 易 的 另 一 方 , 可 要 求 委 任 代 理 為 單 邊 代 理 。

    根 據 監 管 局 發 出 的 《 操 守 守 則 》 , 從 業 員 必 須 秉 持 誠 實 、 忠 誠 和 嚴 正 的 態 度 向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 保 障 和 促 進 客 戶 的 利 益 , 並 對 交 易 各 方 公 平 公 正 。

    監 管 局 亦 建 議 你 參 考 監 管 局 與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聯 合 出 版 的 《 置 業 須 知 》 或 《 訂 立 租 約 須 知 》 , 了 解 購 買 或 租 賃 物 業 時 需 要 注 要 的 事 項 。

       
    5. 法 例 有 否 訂 明 佣 金 為 樓 價 的 百 分 之 一 或 半 月 租 金 ?

    法 例 沒 有 規 定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所 收 取 的 佣 金 金 額 或 佔 成 交 額 的 比 率 。 你 可 以 和 從 業 員 商 討 佣 金 數 額 。
       
    6.

    法 例 是 否 就 代 理 的 委 託 期 有 任 何 規 定 ? 可 否 短 於 三 個 月 ? 作 為 買 家 的 我 , 假 如 不 滿 意 代 理 甲 的 服 務 , 可 否 單 方 面 縮 短 委 託 期 , 找 另 一 家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購 入 代 理 甲 原 先 介 紹 的 單 位 ?

    適 用 於 購 買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的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 表 格 4 ) 或 俗 稱 「 睇 樓 紙 」 建 議 委 託 期 ( 即 地 產 代 埋 協 議 有 效 期 ) 不 超 過 3 個 月 。 然 而 ,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沒 有 就 委 託 期 有 任 何 規 定 , 你 可 以 與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商 討 合 適 的 委 託 期 。

    監 管 局 提 醒 消 費 者 , 委 託 期 是 重 要 的 條 款 , 所 以 不 應 在 委 託 期 屆 滿 日 填 上 「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 等 字 眼 , 須 清 楚 以 年 月 日 界 定 委 託 期 的 開 始 與 屆 滿 。

    至 於 可 否 縮 短 委 託 期 一 事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是 具 法 律 效 力 的 文 件 , 如 要 修 改 其 中 的 條 款 ( 例 如 委 託 期 ) , 必 須 得 到 簽 署 協 議 的 另 一 方 ( 即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 的 同 意 。

    倘 若 該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並 不 同 意 縮 短 委 託 期 , 你 應 該 徵 詢 律 師 尋 求 解 決 辦 法 , 並 不 宜 在 沒 有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的 情 況 下 , 在 委 託 期 屆 滿 前 , 經 另 一 家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購 入 原 先 委 託 的 代 理 所 介 紹 的 單 位 , 因 為 你 可 能 因 此 須 要 向 兩 家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繳 付 佣 金 。

       
    7.

    我 打 算 出 售 一 物 業 , 較 早 前 委 託 了 一 間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為 獨 家 代 理 , 但 我 現 在 想 委 託 另 一 間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 可 否 取 消 原 先 的 獨 家 代 理 協 議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是 具 法 律 效 力 的 文 件 , 如 要 修 改 其 中 的 條 款 ( 例 如 取 消 原 先 的 獨 家 代 理 協 議 ) , 或 取 消 委 託 , 必 須 得 到 簽 署 協 議 的 另 一 方 ( 即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 的 同 意 。

    倘 若 該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並 不 同 意 取 消 獨 家 代 理 的 委 託 , 你 應 該 徵 詢 律 師 尋 求 解 決 辦 法 , 並 不 宜 在 沒 有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的 情 況 下 , 在 委 託 期 屆 滿 前 , 經 另 一 家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出 售 你 的 單 位 ,因 為 你 可 能 因 此 須 要 向 兩 家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繳 付 佣 金 。

       
    8.

    滿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是 具 法 律 效 力 的 文 件 , 雙 方 簽 署 後 , 應 遵 守 協 議 上 的 條 文 。

    倘 若 你 不 滿 意 代 理 的 服 務 , 可 向 其 所 屬 公 司 反 映 。

    至 於 代 理 提 供 的 服 務 , 是 否 充 分 履 行 協 議 內 訂 明 的 職 責 , 或 兌 現 其 承 諾 , 情 況 難 以 一 概 而 論 。 你 應 該 就 此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

    消 費 者 與 從 業 員 就 佣 金 的 爭 議 乃 商 業 糾 紛 , 雙 方 可 循 民 事 途 徑 處 理 有 關 爭 議 。 雙 方 亦 可 根 據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第 49 條 把 佣 金 爭 議 轉 介 監 管 局 作 出 有 約 束 力 的 裁 定 。
       
    9.

    假 如 我 經 代 理 甲 視 察 某 一 住 宅 單 位 , 並 就 此 簽 署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俗 稱 「 睇 樓 紙 」 ) , 但 最 後 直 接 向 該 單 位 的 業 主 購 入 物 業, 我 是 否 須 要 繳 付 佣 金 予 代 理 甲 ?

    適 用 於 購 買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的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 表 格 4 ) 或 俗 稱 「 睇 樓 紙 」 內 的 附 表 3 的 第 5 項 訂 明 , 如 「 買 方 或 買 方 的 配 偶 、 任 何 代 名 人、 未 經 披 露 身 分 的 主 事 人 或 代 理 人 在 有 效 期 內 ( 不 論 是 否 透 過 代 理 ) , 與 任 何 一 項 或 多 於 一 項 物 業 的 賣 方 訂 立 具 約 束 力 的 買 賣 協 議 , 則 買 方 須 就 代 理 就 有 關 物 業 而 提 供 的 服 務 向 代 理 支 付 佣 金 。 」

    換 言 之 , 即 使 你 直 接 向 業 主 購 入 單 位 , 只 要 有 關 交 易 是 在 協 議 的 有 效 期 內 進 行 , 你 亦 有 法 律 上 的 責 任 , 向 你 委 託 的 地 產 代 理 繳 付 佣 金 。
       
    10.

    如 果 我 委 託 了 某 一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為 獨 家 代 理 推 銷 本 人 的 住 宅 物 業 , 但 最 後 我 將 物 業 直 接 售 予 鄰 居 , 我 是 否 須 要 繳 付 佣 金 給 該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

    根 據 出 售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用 的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 表 格 3 ) 或 俗 稱 「 放 盤 紙 」 的 附 表 4 , 賣 方 如 委 託 了 一 家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為 獨 家 代 理,但 在 委 託 期 內 經 另 一 家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出 售 了 有 關 物 業 , 他 的 獨 家 代 理 有 權 向 賣 方 追 討 佣 金 。

    然 而 , 如 果 你 直 接 將 物 業 售 予 他 人 , 而 非 經 你 的 獨 家 代 理 或 其 他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 你 並 不 須 要 為 此 繳 付 佣 金 予 你 的 獨 家 代 理 。
       
    11. 較 早 前 , 我 與 代 理 甲 簽 了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及 後 代 理 甲 介 紹 了 一 個 單 位 給 我, 我 太 太 / 父 母 / 子 女 / 兄 弟 姊 妹 隨 後 經 代 理 乙 購 入 了 該 單 位 , 代 理 甲 會 否 向 我 追 討 佣 金 ?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是 具 法 律 效 力 的 文 件 , 雙 方 簽 署 後 , 應 遵 守 協 議 上 的 條 文 。

    根 據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倘 若 你 的 配 偶 、 任 何 代 名 人 、 未 經 披 露 身 分 的 主 事人 或 代 理 人 在 有 效 期 內 ( 不 論 是 否 透 過 代 理 ),與 物 業 的 賣 方 訂 立 買 賣 協 議 , 則 你 須 向 代 理 支 付 佣 金 。

    倘 若 最 終 的 買 家 是 你 的 父 母 或 子 女 或 兄 弟 姊 妹 , 而 他 們 是 你 的 代 名 人 、 主 事 人 或 代 理 人 , 你 則 須 繳 付 佣 金 。
       
    12.

    假 若 我 委 託 代 理 放 售 物 業 並 將 物 業 的 鑰 匙 交 給 他 , 代 理 可 否 複 製 鑰 匙 ?

    監 管 局 建 議 , 為 避 免 日 後 爭 拗 , 將 物 業 的 鑰 匙 交 給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時 , 應 要 求 從 業 員 以 書 面 形 式 簽 收 並 訂 明 鑰 匙 的 用 途 、 可 否 複 製 、複 製 的 數 量 、 在 何 等 情 況 下 交 還 鑰 匙 。

       
    13. 我 打 算 經 地 產 代 理 購 入 某 一 個 住 宅 單 位 , 在 與 業 主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前 , 有 甚 麼 文 件 或 資 料 是 他 必 須 向 我 提 供 的 ?

    與 業 主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前 , 你 委 託 的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應 該 已 向 你 提 供

      1. 「 物 業 資 料 表 格 」 ( 即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內 訂 明 的 表 格 1 ) , 除 非 你 明 確 表 示 放 棄 收 取 此 表 格 ; 及
      2. 最 新 的 土 地 查 冊 副 本 。

    「 物 業 資 料 表 格 」 列 明 的 資 料 包 括 物 業 的 業 權 、 有 否 有 效 的 產 權 負 擔 、 物 業 的 樓 面 面 積 、 落 成 年 份 、 用 途 限 制 等 。

    監 管 局 建 議 消 費 者 , 簽 署 任 何 文 件 後 , 向 從 業 員 索 取 文 件 的 副 本 。

       
    14.

    代 理 有 責 任 向 你 提 供 一 份 有 關 物 業 的 土 地 查 冊 文 本 。 你 可 從 土 地 查 冊 中 知 悉 已 登 記 的 建 築 命 令 。 如 有 疑 問 , 應 向 測 量 師 作 出 查 詢 。

    倘 若 你 關 注 物 業 有 否 漏 水 問 題 , 宜 主 動 向 代 理 作 出 查 詢 。 代 理 如 有 不 誠 實 或 蓄 意 隱 瞞 的 行 為 , 一 經 查 明 證 實 , 可 遭 受 紀 律 處 分 。

       
    15. 代 理 會 否 主 動 告 訴 我 , 將 購 入 的 單 位 是 否 「 凶 宅 」 ? 代 理 有 否 此 責 任 ?

    根 據 《 操 守 守 則 》 ,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必 須 秉 持 誠 實 、 忠 誠 和 嚴 正 的 態 度 向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 保 障 客 戶 在 地 產 交 易 中 不 因 欺 詐 、 失 實 陳 述 或 不 合 專 業 操 守 的 行 為 而 受 損 、 保 障 和 促 進 客 戶 的 利 益 , 並 對 交 易 各 方 公 平 公 正 。

    從 業 員 亦 應 在 履 行 職 務 時 , 盡 量 小 心 和 盡 一 切 應 盡 的 努 力 。

    然 而 , 物 業 是 否 「 凶 宅 」 亦 非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內 列 明 從 業 員 須 要 提 供 的 資 料 。 從 業 員 有 否 責 任 向 你 透 露 打 算 購 入 的 物 業 曾 涉 及 命 案 或 是 否 「 凶 宅 」 ,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 視 乎 個 別 個 案 的 實 際 情 形 而 定 。 一 般 而 言 , 倘 若 你 沒 有 向 代 理 作 出 直 接 查 詢 , 又 或 者 代 理 本 身 並 不 知 道 或 不 可 能 知 道 有 關 物 業 是 否 曾 經 發 生 上 述 事 件 , 代 理 便 沒 有 違 反 《 操 守 守 則 》 。

    所 以 , 監 管 局 提 醒 所 有 準 買 家 , 假 若 關 注 欲 購 入 的 單 位 是 否 「 凶 宅 」 , 應 向 代 理 或 透 過 代 理 向 賣 家 作 出 查 詢 。

    另 外 ,由 於 「 凶 宅 」 在 法 律 上 並 沒 有 定 義 , 而 不 同 人 對 「 凶 宅 」 的 定 義 或 許 會 有 所 不 同 , 因 此 監 管 局 建 議 買 家 向 代 理 查 詢 時 , 使 用 比 較 清 楚 的 詞 語 ( 例 如 「 物 業 內 是 否 曾 經 發 生 自 殺 案 或 兇 殺 案 ? 」) 而 不 要 用 含 糊 的 詞 語 ( 例 如 「 這 物 業 是 否 有 『 古 靈 精 怪 ? 』 」 或 「 這 物 業 是 否 有 『 污 糟 』 ? 」 。

       
    16.

    我 打 算 買 入 一 個 商 業 樓 宇 的 單 位 , 我 是 否 須 要 與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簽 署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 代 理 是 否 須 要 向 我 提 供 土 地 查 冊 和 其 他 物 業 資 料 ?

    《 地 產 代 理 常 規( 一 般 責 任 及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規 例 》 ( 《 常 規 規 例 》 ) ( 包 括 規 例 內 訂 明 的 各 種 表 格 及 提 供 物 業 資 料 的 責 任 ) 只 適 用 於 住 宅 物 業 。

    然 而 , 你 可 要 求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提 供 一 般 物 業 資 料 或 與 交 易 有 關 的 資 料 。 根 據 監 管 局 制 訂 的 《 操 守 守 則 》 第 3 . 4 .1 段 , 地 產 代 理從 業 員 應 保 障 和 促 進 客 戶 的 利 益 、 按 照 地 產 代 理 協 議 執 行 客 戶 的 指 示 , 並 對 交 易 各 方 公 平 公 正 。

    非 住 宅 物 業 的 買 賣 可 能 涉 及 非 常 複 雜 的 法 律 問 題 , 如 遇 上 困 難 或 不 明 白 的 地 方 , 監 管 局 建 議 你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

       
    17.

    我 如 何 得 知 我 即 將 購 入 或 租 賃 的 商 舖 單 位 的 面 積 ? 商 舖 內 的 閣 樓 是 否 僭 建 ? 代 理 有 否 責 任 向 我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

    《 常 規 規 例 》 ( 包 括 規 例 內 訂 明 的 各 種 表 格 及 提 供 物 業 資 料 的 責 任 ) 只 適 用 於 住 宅 物 業 。

    有 關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受 消 費 者 委 託 購 買 或 租 賃 非 住 宅 物 業 時 , 應 否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物 業 面 積 或 告 知 物 業 有 否 僭 建 物 ,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並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規 定 。

    然 而 , 《 操 守 守 則 》 要 求 從 業 員 秉 持 誠 實 、 忠 誠 和 嚴 正 的 態 度 向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 所 以 , 假 若 客 戶 作 出 上 述 查 詢 , 從 業 員 有 責 任 盡 一 切 努 力 回 答 , 如 從 業 員 沒 有 相 關 資 料 , 應 如 實 告 知 客 戶 , 並 建 議 客 戶 向 測 量 師 或 律 師 尋 求 專 業 意 見 。
       
    18.

    地 產 代 理 有 否 責 任 告 訴 我 , 即 將 購 入 的 商 舖 屬 分 契 物 業 ( 俗 稱 「 舖 」 ) ?

    根 據 《 操 守 守 則 》 , 地 產 代 理 從 業 員 必 須 秉 持 誠 實 、 忠 誠 和 嚴 正 的 態 度 向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 保 障 客 戶 在 地 產 交 易 中 不 因 欺 詐 、 失 實 陳 述 或 不 合 專 業 操 守 的 行 為 而 受 損 、 保 障 和 促 進 客 戶 的 利 益 , 並 對 交 易 各 方 公 平 公 正 。

    從 業 員 在 履 行 職 務 時 , 亦 應 盡 量 小 心 和 盡 一 切 應 盡 的 努 力 。

    從 業 員 是 否 有 責 任 向 你 指 出 有 關 物 業 屬 於 分 契 物 業 ,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 視 乎 個 案 有 關 情 況 。 倘 若 該 物 業 已 完 成 分 契 手 續 , 而 該 物 業 的 業 權 資 料 , 例 如 業 權 擁 有 人 和 附 屬 公 契 等 資 料 已 載 於 土 地 登 記 冊 , 則 從 業 員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沒 有 特 別 責 任 指 出 該 物 業 屬 於 分 契 物 業 。

    然 而 , 倘 若 該 物 業 的 分 契 手 續 尚 未 完 成 , 從 業 員 應 提 醒 你 購 買 未 完 成 分 契 手 續 的 物 業 的 風 險 , 例 如 分 契 是 否 合 法 、 有 否 違 反 《 建 築 物 條 例 》 、 《 消 防 安 全 ( 商 業 處 所 ) 條 例 》 、 政 府 租 契 條 文 、大 廈 公 契 條 文 等 。 如 果 有 關 物 業 的 土 地 查 冊 紀 錄 顯 示 物 業 附 有 產 權 負 擔 , 例 如 曾 經 欠 交 管 理 費 , 從 業 員 則 應 告 知 你 有 關 事 宜 , 並 建 議 你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 從 業 員 亦 應 提 醒 你 附 屬 公 契 的 權 責 , 並 建 議 你 購 買 該 等 物 業 前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
       
    19.

    我 有 興 趣 購 入 一 單 位 , 我 的 代 理 建 議 我 向 單 位 業 主 發 出 一 張 三 萬 元 的 支 票 作 為 「 誠 意 金 」 , 我 應 否 按 代 理 的 建 議 發 出 支 票 ?

    為 保 障 本 身 利 益 , 在 未 與 業 主 就 買 賣 條 款 達 成 共 識 , 以 及 未 簽 訂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前 , 你 不 宜 向 任 何 人 士 ( 無 論 是 單 位 業 主 或 地 產 代 理 公 司 ) 以 任 何 形 式 發 出 任 何 金 額 的 支 票 。

       
    20.

    我 和 太 太 想 出 售 我 們 聯 名 擁 有 的 物 業, 我 可 否 同 時 代 表 我 太 太 委 託 代 理 及 出 售 物 業 ?

    假 若 你 想 代 表 你 的 太 太 委 託 代 理 放 售 聯 名 擁 有 的 物 業 , 你 必 須 獲 得 你 太 太 的 正 式 書 面 授 權 , 其 內 容 必 須 明 確 指 出 你 獲 授 權 代 表 太 太 達 成 交 易 及 簽 署 有 關 文 件 。 「 授 權 書 」 必 須 經 簽 署 及 核 證 。 為 免 爭 議 , 監 管 局 建 議 「 授 權 書 」 應 由 律 師 核 證 。 你 應 向 你 委 託 的 地 產 代 理 出 示 有 關 的 授 權 書 以 證 明 你 有 權 代 表 你 太 太 進 行 交 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