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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冊 「 起 底 」 買 家 有 保 障

買 家 心 急 入 市 , 容 易 墮 入 置 業 陷 阱 , 而 較 常 見 的 情 況 是 買 家 未 有 向 地 產 代 理 查 清 楚 單 位 賣 家 的 身 份 或 用 途 , 就 草 率 下 決 定 , 輕 則 取 消 交 易 , 重 則 可 能 有 金 錢 損 失 。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提 供 以 下 個 案 , 提 醒 置 業 人 士 , 買 樓 落 訂 前 先 向 地 產 代 理 索 取 物 業 的 土 地 查 冊 副 本 , 了 解 清 楚 單 位 的 資 料 , 以 免 自 招 損 失 。

個 案 1 ︰ 買 「 摸 貨 」 有 風 險

馬 先 生 與 家 人 打 算 購 買 村 屋 , 委 託 地 產 代 理 美 玲 安 排 視 察 一 幢 三 層 高 的 屋 , 叫 價 $ 280 萬 。 後 來 美 玲 的 同 事 標 哥 又 帶 馬 先 生 第 二 次 視 察 村 屋 。 經 過 一 番 商 議 , 馬 先 生 同 意 以 $270 萬 購 入 該 幢 村 屋 。 馬 先 生 在 簽 署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時 , 美 玲 才 向 他 表 示 , 賣 方 是 投 資 者 , 倘 若 馬 先 生 願 意 盡 早 完 成 交 易 , 賣 方 願 意 再 減 價 2% 。 馬 先 生 遂 馬 上 簽 署 臨 約 並 支 付 $9 萬 訂 金 。

後 來 , 律 師 告 訴 馬 先 生 賣 方 並 非 業 主 , 只 是 在 不 足 兩 個 月 前 , 以 「 確 認 人 」 身 份 向 原 業 主 購 入 該 物 業 。 由 於 「 確 認 人 」 在 短 時 間 內 將 村 屋 轉 讓 予 馬 先 生 及 家 人 , 銀 行 只 按 「 確 認 人 」 原 來 同 意 支 付 $258 萬 提 供 七 成 按 揭 。 換 言 之 , 馬 先 生 根 本 未 能 從 銀 行 獲 得 足 夠 的 按 揭 貸 款 , 因 此 交 易 無 法 完 成 , 訂 金 也 被 沒 收 。

「確

  • 「 確 認 人 」 是 在 買 入 物 業 後 短 時 間 內 轉 售 他 人 , 而 他 們 與 原 業 主 的 交 易 尚 未 完 成 。 消 費 者 與 「 確 認 人 」 交 易 存 有 風 險 , 例 如 「 確 認 人 」 未 能 與 原 業 主 完 成 交 易 , 買 賣 便 有 可 能 告 吹 。

  • 在 此 個 案 中 , 美 玲 沒 有 提 醒 馬 先 生 賣 方 為 「 確 認 人 」 , 亦 沒 有 詳 細 解 釋 與 「 確 認 人 」 交 易 的 含 義 和 風 險 , 最 終 導 致 馬 先 生 取 消 完 成 交 易 和 被 沒 收 訂 金 , 是 違 反 地 產 代 理 的 專 業 操 守 。 從 精 明 消 費 的 角 度 看 , 馬 先 生 也 應 多 了 解 和 向 地 產 代 理 問 清 楚 「 投 資 者 」 的 含 義 。

個 案 2 ︰ 價 平 單 位       原 非 住 宅 用 途

梁 小 姐 一 家 移 民 加 拿 大 多 年 , 近 日 她 回 流 香 港 工 作 , 急 於 短 期 內 覓 得 居 所 , 於 是 委 託 地 產 代 理 阿 占 物 色 一 個 合 適 的 單 位 。 阿 占 為 她 找 到 一 個 鄰 近 鬧 市 的 單 位 , 交 通 方 便 , 而 且 價 錢 十 分 便 宜 。 該 單 位 麻 雀 雖 小 , 廚 房 廁 所 均 十 分 齊 備 , 梁 小 姐 覺 得 很 滿 意 。

梁 小 姐 決 定 以 $120 萬 購 入 該 單 位 , 阿 占 為 她 安 排 簽 訂 臨 時 合 約 , 但 沒 有 向 梁 小 姐 提 供 物 業 用 途 的 資 料 。 梁 小 姐 見 單 位 設 備 齊 全 , 之 前 又 有 租 客 租 住 , 遂 決 定 動 筆 簽 約 。

其 實 , 該 物 業 並 不 可 用 作 住 宅 單 位 , 根 據 該 物 業 的 佔 用 許 可 證 ( 俗 稱 入 伙 紙 ) , 該 物 業 的 許 可 用 途 限 制 為 「 非 住 宅 用 的 辦 公 室 」 。 梁 小 姐 諮 詢 律 師 意 見 後 , 得 悉 香 港 物 業 的 用 途 須 符 合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 入 伙 紙 」 規 定 。 如 果 物 業 改 變 用 途 , 屋 宇 署 可 發 出 命 令 要 求 業 主 或 佔 用 者 停 止 該 用 途 , 而 改 變 物 業 用 途 亦 有 可 能 影 響 物 業 的 業 權 , 令 物 業 將 來 出 售 困 難 。 梁 小 姐 在 聽 取 律 師 意 見 後 , 惟 有 取 消 交 易 , 枉 費 心 機 和 時 間 。

精 明 置 業 小 貼 士 ︰ 不 同 層 數      或 有 不 同 用 途

  • 在 購 買 物 業 前 , 應 該 查 清 楚 物 業 的 用 途 限 制 , 即 使 在 同 一 幢 大 廈 不 同 層 數 也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規 定 。 如 果 不 清 楚 用 途 限 制 , 應 向 地 產 代 理 查 問 清 楚 。

  • 另 一 方 面 , 根 據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 地 產 代 理 有 責 任 按 照 訂明 的 資 料 來 源 ( 由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 入 伙 紙 」 , 而 部 分 「 入 伙 紙 」 亦 登 記 於 土 地 註 冊 處 ) , 向 準 買 家 提 供 有 關 物 業 用 途 限 制 的 資 料 , 否 則 他 們 有 可 能 違 反 《 地 產 代 理 條 例 》 而 被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紀 律 處 分 。 假 若 代 理 就 物 業 的 用 途 誤 導 消 費 者 , 他 亦 可 能 同 時 違 反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的 《 操 守 守 則 》 。

    ( 2010 年 1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