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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研訊及紀律制裁權

紀律研訊

就任何持牌人沒有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或沒有資格持有或繼續持有牌照;或沒有遵守附加於其牌照上的任何指明的條件所作的投訴或由行政總裁所提出的呈述,均可獲轉介至紀律委員會審議。視乎情況而定,紀律委員會或會就該個案進行研訊。紀律研訊的程序受「 研訊程序規則」所規範。

紀律制裁權

假如紀律委員會認為投訴或行政總裁的呈述成立,可行使《地產代理條例》賦予的紀律制裁權,當中包括訓誡或譴責有關持牌人,將條件附加於有關牌照上或更改牌照上的條件,暫時吊銷或撤銷其牌照,判處罰款以及作出支付費用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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