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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廣告內的實用面積

編按:信報地產投資網與地產代理監管局合作,就住宅單位實用面積表述作出深入分析,逢周二刊登文章,一連十周,最後一篇全文如下:

消費者可能有留意到,最近有一些地產代理商舖張貼的樓盤廣告上,寫有物業的實用面積。其實,按照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發出的執業通告要求,明年1月1日起,地產代理為二手住宅物業發出廣告時,如廣告內載有物業樓面面積資料,便需要清楚述明實用面積。雖然通告目前尚未生效,但監管局亦鼓勵代理開始逐步適應,根據通告行事。

該通告要求,地產代理向客戶提供二手住宅物業樓面面積資料時,須提供該物業的實用面積。由於過去地產代理發出的二手住宅物業廣告,一般沒有註明該樓面面積資料是實用面積抑或建築面積(如:「某大廈高層,600呎,500萬」),這可能會令公眾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因此,通告要求由明年開始,有關廣告上須述明實用面積(如:「某大廈高層,實用面積600呎,500萬」)。

為免消費者未能一下子適應,監管局通告容許地產代理在已提供實用面積的情況下,廣告可以同時載有建築面積及其他樓面面積資料,供消費者參考。不過,描述實用面積所用的字母、字及數目字的字體,均不應小於描述建築面積所用的字母、字及數目字的字體。

另外,假如有關物業的實用面積不能從訂明來源(即差餉物業估價署或首次轉讓的買賣協議)取得,地產代理亦可以在廣告內提供物業的建築面積或其他樓面面積資料,但地產代理須確保這些資料是從合理來源取得,或是基於恰當的根據下,才提供該等資料。

(2012年9月4日)

(刊載於「信報地產投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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