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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以實用面積表述單位大小?

編按:信報地產投資網與地產代理監管局合作,就住宅單位實用面積表述,作出深入分析,逢周二,刊登文章,一連十周,首篇文章全文如下:

地產代理監管局最近發出執業通告,要求地產代理由2013年1月1日開始,在處理二手住宅樓宇的買賣或租賃時,無論是發出廣告,抑或向客戶提供物業樓面面積資料,都必須提供物業的實用面積。有人認為,既然市場沿用建築面積多年,為何要大費周章轉用實用面積呢?其實,監管局在二手住宅市場推動使用實用面積,理由充分之餘,亦是大勢所趨。

多年來,香港的住宅單位大多採用建築面積計算,但建築面積沒有統一的定義,還可能包括了單位所分攤的公用地方和設施。反之,實用面積自2008年起有了統一定義,能為消費者提供一個較清晰及客觀的準則。

事實上,自從實用面積的定義統一後,一手樓的售樓說明書已採用實用面積及建築面積雙軌並行。剛於立法會通過的《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草案》則規定在銷售一手樓時只可向買家提供實用面積。因此,監管局此時推動二手樓採用實用面積,正是緊隨一手樓的發展,時機非常適合。

隨着政府通過立法規定一手住宅物業須劃一採用實用面積,相信在兩至三年內,只有實用面積資料的一手住宅物業將會流入二手市場,二手住宅物業最終也必須採用同一標準。屆時水到渠成,實用面積會被地產代理及消費者廣泛接受及採用,最終成為唯一的標準。

(2012年7月3日)

(刊載於「信報地產投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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