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 告 編 號 00-07(CR)


防止「 洗黑錢」 活動

警方一向關注不法分子透過各種商業行為進行「 洗黑錢」 活動, 並經常籲請各行各業注意此類非法活動及認識「 洗黑錢」 的手法, 最近亦要求監管局提醒業界留意, 提防有人藉物業交易來進行「 洗黑錢」 活動。

「 洗黑錢」 的意思是指透過各種程序, 把非法獲取的款項或財物的擁有權或來路改變、 隱藏或掩飾, 使人以為這些款項或財物來自合法的活動。 「 洗黑錢」 通常有三個階段:

(a) 存放-- 把來自不法活動的現金處置;
(b) 掩藏-- 通過複雜的金錢交易來隱藏款項的來源, 把從不法活動所得的款項抽離其來源, 以隱藏款項的來路或擁有者的身分;
(c) 整合-- 營造假像使人以為源自不法活動的財富是來自合法的商業活動, 令經清洗的款項重新融入經濟體系內。


根據《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香港法例第455章) 及《 販毒( 追討得益) 條例》 ( 香港法例第405章) , 任何人若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直接或間接代表犯罪得益, 須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向警方披露, 否則即屬犯罪。另外, 任何人若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任何財產直接或間接代表犯罪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亦屬犯罪行為。違反以上條例者可判處監禁及罰款。

從業員如欲進一步了解詳情及舉報程序, 可致電警方的有關熱線( 2866 3366) 查詢。

2000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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